“我是一万个不服!”江西宜春,一初中女生被同校男生诱骗至家中后,遭到了暴力侵犯。之后,男生害怕被女生揭发,于是将女生残忍杀害。后女生的父母向男生索赔157万元,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该男生无期徒刑,并要求其监护人赔偿5.5万元。但对于这个结果,女生的父母表示不服,他们提出了抗诉。
(来源、黑龙江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被害女生小钟是家中独女,她下面还有两个弟弟。小钟与男生柳某曾是初一的同班同学,还同住一个小区,所以二人平时接触很多,关系也比较好。可万万没想到,正因为二人关系比较好,让小钟对柳某没有防备,结果遭到了毒手。
在事发前两天,柳某在用手机浏览网站时,突然弹出了一些小广告,柳某好奇之下点了进去,结果都是一些成人小说,柳某偷偷看了几篇后,顿时产生了大胆的想法。
不过,柳某毕竟还未满16周岁,也没有恋爱的对象,所以他绞尽脑汁、苦思冥想,最终把目标放在了自己的好朋友小钟身上。
事发当天,柳某约了小钟见面,并找了个借口将她骗到自己家中。那时候柳某的父母还没回家,所以柳某便大胆的向小钟提出要发生关系。
这女孩子一般比较早熟,对于男女之事要比男孩子懂得多一些。当小钟听到柳某的话后,当场就把刘某给骂了一通。
柳某突然想到了小说中描写的男主把女主强上后,女主就服服帖帖的了。于是柳某在小钟准备离开之际,强行拉住小钟将其按倒在地,欲实施侵犯。可由于小钟反抗得太厉害,柳某未能得逞。
不过,看到小钟如此抗拒自己,柳某也失去了理智,他不顾小钟的反抗,将其拖到卫生间后,用刀划向小钟的颈部,顿时鲜血直流。紧接着,柳某又在小钟的颈部连划数刀,直至小钟死亡。
当柳某的父母回到家后,看到眼前的这一切,恨不得把柳某打死。之后,柳某的父母报了警,亲手将儿子交给了警方。
警方勘察完毕后,通知了小钟的父母。而当小钟的父母看到女儿尸体的那一刻,顿时被那惨状给吓到了,甚至一度昏厥。之后,小钟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柳某的父母赔偿157万元。
后经一审法院认定,柳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但由于柳某未满十八周岁,最终判决无期徒刑,并赔偿小钟的父母5.5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友们一致认为判得太轻了,这种还不能死刑,即便不能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也不为过吧?甚至有网友讽刺说:“这肯定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犯了罪的未成年人。”
还有网友都怀疑看错了,死了一个孩子竟然只赔偿5.5万元?人命未免太轻贱了吧。
1、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是不是太轻了呢?
首先,柳某的第一个行为是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由于柳某未能成功,所以这里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差不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故法院判决柳某构成强奸罪,处4年有期徒刑。
其次,柳某的第二个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柳某是为了掩盖强奸未遂的事实而杀害小钟的,所以这里不是强奸罪致人死亡,而是单独的故意杀人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法院以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及其残忍,判了他无期徒刑。由于是数罪并罚,所以最终执行了无期徒刑。
至于死刑,包含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对于柳某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的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
2、法院判决赔偿只有5.5万元,是不是太少了?
我们认为确实是少,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只能判这么多了。这5.5万元就包含了丧葬费以及一些合理支出。
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在刑事案件中是不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1﹞159号文件,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过,小钟的父母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至少在死亡赔偿上可以再争取一点。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家长们对未成年孩子的思想教育,普法教育等,要引起足够重视,千万不要等坏事发生了再来后悔,那太晚了。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