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在服装店买衣服,试穿4条裙子后女子傻眼了。因为她来例假不知道,把裙子给弄脏了。服装店老板给女子打折,500元把弄脏的裙子卖给女子,结果女子听完不乐意了,说自己又不是故意的,老板是强买强卖!老板无语:开着40万的豪车,500块钱都嫌贵?这裙子就算是清洗了还能卖给谁?生理期也不是免责期!(来源:法治进行时)
据法制进行时4月30日讯,女子李某开了一家女装店,事发时店里的生意并不忙,李某正坐在板凳上玩手机。
就在这时,一辆豪车缓缓地停在服装店的门口,作为一名爱车人士,李某一眼就看出这辆车不简单,最起码也要有40万。
车门打开之后,一位气质非凡的女子从车上下来,直奔李某的服装店而来。李某一看生意来了,不敢怠慢,立刻起身接待。
这名女子的眼光很挑剔,接连试了几套衣服后都不满意。
李某对此也很理解,毕竟是有钱人,在生活细节方面肯定会比普通人讲究一些。
在接连试了四套裙子之后,女子还是不满意,将裙子退回时,李某却发现裙子上竟然有一片污渍。
都是女人,李某自然知道发生了什么,于是提醒女子亲戚来了。
女子也感觉有些不好意思,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连忙向李某道歉。
可是仅道歉也解决不了裙子被弄脏的事实,李某感觉女子也不是故意的,于是想着给女子打个折,4条裙子500块钱直接带走得了。
可是女的一听直接不乐意了,自己又不是故意的,顶多给点清洗费就行了,老板让500块钱拿走,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李某也一阵无语,染上污渍的裙子谁还愿意买?就算是清洗干净了自己都觉得恶心了,怎么可能再把裙子卖给顾客?
再说了,自己已经给对方打折,一条裙子100多块钱并不贵,对方开着40多万的豪车,难道这点钱都不愿意给吗?
可是女子不听,直接摔门而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买强卖?
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过程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强买强卖的要件是使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欺诈等。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李某希望女子能够以500元的价格将裙子买走,但是并没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也没有强迫女子购买商品,故不构成强卖强卖。
第二,女子提出仅支付清洗费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虽然不是故意弄脏裙子,但是该行为已经使圈子无法正常的销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裙子被弄脏之后,即便是经过清洗,由于其污渍的特殊性,会导致顾客的心理难以接受,再次售出的可能性不大,其实际价值也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所以说,女子提出仅支付清洗费并不合理,对于李某来说有失公平。
第三,生理期是否适用于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生理期是很正常不过的自然现象,但成年女性通常具有基本的预见和防范能力,更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
若因未采取适当防护而弄脏裙子,导致商家遭受财产损失,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黄尚乾
老仙女,我不是故意的,我已经道歉了,我有钱关你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