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上海,男子早高峰期间乘坐地铁上班,期间站在一名女子的身后,

重瓦下庆 2025-05-15 11:28:53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上海,男子早高峰期间乘坐地铁上班,期间站在一名女子的身后,紧贴女子3站,直至女子下车,结果被反扒民警撞见,而后被以猥亵他人为由拘留5天。男子不服,表示自己只是因地铁拥挤,肚子无意中蹭到女子臀部,没有违法的故意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早晨8点30分许,一名反扒民警在地铁站内执行任务中发现男子钱某在站台上东张西望、行为举止异常,随即对钱某展开跟踪、观察。

随后,民警跟着钱某上了地铁,而后发现,自从一名女子上车背对钱某站在钱某身前后,钱某便用身体紧贴着该女子,直至经过3站后,该女子下车。

该女子下车后,民警即上前询问该女子情况。

该女子表示自己要报警,并称自己上车后,就感觉一直被站在其身后的男子(钱某)蹭,自己侧身后,对方还顶自己,直到自己下车,对方肯定是故意的,让自己很不舒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民警随后将钱某抓获,并以涉嫌他人对钱某立案调查。

调查中,警方取得了相应的监控,证明钱某在涉案女子上车后,一直紧贴女子站在女子身后,直至女子下车。

另由于钱某在询问过程中,不仅承认了违法行为,还亲笔书写了一份供词,描述了案发经过,并表示虽然事发时,地铁内乘客较多,比较拥挤,但自己身后还有空间。自己系地铁工作人员,曾接受过宣传,知晓此行为系违法行为,但抱有不会被第三人发现的侥幸心理,才实施了该行为,自己非常后悔,保证不会再犯,请求从轻处罚。

警方最终对钱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

怎料,钱某被执行拘留后,又以事实认定错误,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面对钱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钱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并拿出地铁监控、涉案女子的询问笔录以及钱某的询问笔录、亲笔供词等等证据。

对此,钱某却表示:

第一、自己系误信民警承诺的配合调查后所作的行政处罚不会通知单位,才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相关陈述,并亲笔书写了供词。实际上,自己是因地铁拥挤而肚子无意中磨蹭到涉案女子,警方仅凭车厢内视频和涉案女子的陈述并不能判断本人是否存在故意。

第二、自己在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未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愿意赔偿涉案女子以取得谅解,但是警方却未对本案进行调解。

第三、自己系地铁从业人员,行政处罚将可能导致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和家庭。

警方表示:第一、钱某作为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两次询问笔录都是钱某真实意思表达且经过原告确认签名、捺印,说明钱某清楚签署文书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处罚前告知,钱某知晓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但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存在钱某所说的被迫签字的情况。

第二、认定钱某有相应的违法行为,有钱某的陈述、视频、涉案女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车厢拥挤不是钱某紧贴涉案女子三站路持续侵害涉案女子的理由,该理由不合理且有悖公序良俗。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涉案女子不同意调解,要求严惩钱某,同时本案也不属于适用调解的情形。

为了查明案情,警方将涉事女子列为第三人,涉事女子虽然没有出庭,但是发表参诉意见表示,自己的意见与作笔录时陈述的意见一致,对于钱某的恶劣行为不予原谅。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警方的观点,认为钱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其在所作陈述中签字确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明确告知过钱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钱某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却在本案诉讼中予以否认,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且审理中钱某申请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亦不能反映钱某的主张。

调解并非治安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且涉案女子作为受害人在处罚程序中明确要求严惩钱某,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仍持相同态度。

综上,认为警方对钱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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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青春给了游戏

青春给了游戏

5
2025-05-15 12:24

向日本人学习,猥亵是重罪,互殴是小罪。只有碰了下女人的手,女人看了你一眼,下一秒就一巴掌上去,这样就成互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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