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犯人用的是什么子弹? 台湾有个叫吴新华的人,他带着一帮人到处作案,前前后后害死了14条人命,按说这种人渣被枪毙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可谁能想到,就是这么个罪大恶极的家伙,在行刑的时候竟然成了个"倒霉蛋"——不是说他倒霉被抓,而是说他死得特别费劲。 那天,法警把吴新华押到刑场,按照惯例给他注射了麻醉剂。刑场选在一个偏僻空旷的地方,这是有讲究的,既不会打扰到普通老百姓,又方便处理后续的事情。 执行死刑用的枪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这种枪用的是7.62毫米的通用子弹。别小看这种子弹,威力相当大,打在人身上基本没有活命的可能。为了保险起见,现场还安排了主枪手和副枪手,万一主枪手第一枪打偏了,副枪手马上补上。 可是这次出了岔子。负责开第一枪的是个年轻法警,刚参加工作没多久,心理素质还不够硬。"砰"的一声枪响过后,按理说吴新华应该当场毙命,可这家伙不但没死,反而开始哀嚎起来。年轻法警看到这情况,整个人都懵了,手都在发抖,哪里还敢开第二枪。 旁边的老法警经验丰富,毫不犹豫地补了第二枪。这下总该死了吧?谁知道负责验证死亡的法医跑过来一看,摇摇头说:"还活着。"这就奇怪了,连开两枪都没死,这在死刑执行中是极其罕见的情况。 老法医仔细检查后才发现问题所在——原来吴新华这家伙的心脏位置比较偏右,和正常人不一样。法医在后背画圆圈的时候,是按照正常人的心脏位置来标记的,结果两枪都没打中要害。 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放过这个恶贯满盈的家伙。法警又连开了好几枪,吴新华硬是撑了一个多小时才断气。整个过程用了好几颗子弹,远远超出了正常执行死刑的用量。 这件事情让人想到一个问题:执行死刑用的子弹到底有什么讲究?为什么偏偏选择7.62毫米的子弹?其实这种选择是有道理的。7.62毫米子弹威力适中,既能保证一击毙命,又不会造成过于血腥的场面。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操作简单,精度也够用,是执行死刑的理想工具。 在行刑之前,还有一系列准备工作。犯人会被用绳子绑住小腿,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限制犯人的活动,免得他在最后关头乱动影响射击精度;二是防止犯人因为恐惧而大小便失禁,弄脏刑场。毕竟面对死亡,再凶恶的罪犯也会感到恐惧。 从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命令,到法警押送犯人到刑场,再到最终执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确认身份、宣读判决、法医标记射击位置,一切都按部就班。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执行的准确性,也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 吴新华这一死,用了好几颗子弹,这就涉及到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问题——这些子弹的钱谁来出? 按照规定,执行死刑用的子弹费用要由犯人自己承担。听起来有点奇怪,让人花钱买子弹来要自己的命,但这背后有它的道理。一颗7.62毫米的子弹大概值10块钱,如果算上麻醉费用,总共也就是几十块钱的事儿。可别小看这几十块钱,全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案子不少,如果都由国家来承担,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更重要的是,老百姓交的税凭什么要花在这些恶人身上?大家辛辛苦苦工作,交的税应该用在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正经事情上,而不是给罪犯买子弹。所以从情理上讲,让犯人自己承担这笔费用是说得过去的。 那么这钱具体怎么收呢?每个犯人被抓进监狱的时候,身上的财物都会被扣押登记。如果这个人最终被判了死刑,那么子弹的费用就直接从他的财产里扣除,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毕竟人都要没了,还在乎这点钱干什么? 可是有些犯人被抓的时候就是个穷光蛋,兜比脸都干净,身上连几十块钱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犯人的家属来支付这笔费用了。 这对家属来说确实是个煎熬。想想看,自己的亲人犯了大罪,已经够丢人现眼的了,现在还要花钱送他上路,心里得是什么滋味?每个来探望死刑犯的家属,在被要求支付子弹费用的时候,内心想必都是五味杂陈的。有愤怒,有悲伤,有无奈,也有羞愧。 大部分家属即使再难过,也会忍着悲痛把这钱交了。毕竟血浓于水,再怎么说也是自己的亲人。但也有少数情况,要么是犯人根本就没什么亲戚,要么是亲属觉得太丢脸,干脆不认这个人了,拒绝支付费用。 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总不能因为交不起子弹钱就不执行死刑了吧?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该死的人必须死。如果实在没人愿意承担这笔费用,最后还是得国家来兜底。虽然不情愿,但总不能让一个罪大恶极的家伙因为几十块钱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套收费机制其实反映了一个原则:谁犯罪谁承担后果。不光是要承担法律后果,连相关的费用也得自己负责。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算是对犯罪成本的一种计算。 回到执行现场,当法医确认犯人已经死亡后,相关的费用结算就开始了。一颗子弹10块钱,用了几颗就收几颗的钱。像吴新华这种情况,用了好几颗子弹,费用自然也就更高一些。不过对于一个害死14条人命的恶人来说,多花几十块钱也不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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