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一40多岁男子,和住同一小区的好友去吃烧烤。酒后,好友骑共享单车回家,

重瓦下庆 2025-05-28 13:49:30

江苏启东,一40多岁男子,和住同一小区的好友去吃烧烤。酒后,好友骑共享单车回家,男子非要坐在车篮里,好友也没拦着,途中他单手扶着车把,另一只手拿着东西,结果一个没稳住,单车侧翻了,男子竟倒地摔死了。这下事闹大了,法院判决太意外。

据红星新闻5月27号报道,陈某和刘某,都是40多岁的人了,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关系好得很,就像亲兄弟一样。

2024年8月11日晚上,天气挺凉爽,他俩和几个朋友相约到小区附近的烧烤店聚聚。

大家吃着烤串,喝着小酒,你一言我一语地聊着天,不知不觉,时间就过去了,酒也喝了不少。

等聚会结束,已经是深夜了。陈某觉得自己还挺清醒,就想租辆共享单车骑回家。

刘某也是有点喝大发了,他一个大男人,竟迷迷糊糊一屁股坐进了共享单车的车篮里,让陈某带着他一起回去。

陈某也没拒绝,骑上单车,晃晃悠悠地就出发了。

不过,陈某也是心大的很,在车篮里坐着个人的情况下,他还敢单手扶着车把,另外一只手还拿着东西。那样子,就像在表演杂技一样。

路上的行人看到这一幕,都忍不住多看两眼,有人说这俩人咋这么大胆呢,也不怕出事儿?

然而,怕什么来什么。

就在他们骑到一个转弯处的时候,由于陈某单手骑车,控制不好方向,再加上车速有点快,单车突然就失去了平衡,“哐当”一声侧翻在地。

刘某直接从车篮里甩了出去,头部着地,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陈某自己也摔了个狗啃泥,不过他很快爬了起来,赶紧跑到刘某身边查看情况。

只见刘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脑袋还流了不少血。陈某一下子就慌了神,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到了医院,医生们立刻全力救治刘某,只可惜,这刘某的伤势实在太重了,颅脑受到了严重损伤。

尽管医生们使出了浑身解数,还是没能把刘某从死神手里抢回来。没过几天,刘某就因为伤势过重,不幸离世了。

这个消息传到小区里,大家都觉得特别惋惜。

好好的两个人,就因为这么一次酒后危险的骑行,一个没了命,一个下半辈子都得陷入自责之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是否双方都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陈某在这个事故中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单手骑车,另外一只手还拿着东西,属于“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对共享单车的操控能力,导致在转弯处无法有效控制方向,从而引发单车侧翻。

如果他车速过快,还可能违反了“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的规定。

由于陈某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使得刘某受到伤害并最终离世,其存在过错。

所以,陈某需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面临民事赔偿,同时因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吗?

刘某虽然在本事故中是不幸的受害者,但他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刘某在明显喝多的情况下,迷迷糊糊坐进共享单车的车篮里,让陈某带着他一起回去。

共享单车的设计并非用于载人,更不能载成年人坐在车篮,刘某这个行为本身就增加了骑行的危险性。

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坐在共享单车车篮里存在安全隐患,但他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动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刘某自身也需要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不过相比陈某,刘某的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此次事故中陈某和刘某双方都有责任,但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骑车的陈某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陈某酒后骑车,还单手扶把、违规载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陈某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他不仅要面临法律的严惩,还要承受失去好友的巨大痛苦。

这件事给咱们每个人都敲响了警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呀!

有人说,40多岁的人了,也不是小孩了,是怎么坐进车篮里的?

如果不是骑车人硬让他坐车篮,就不应该骑车人全责,坐的人应该也要承担责任,车篮不能坐人自己没有点数吗?

都是成年人,坐车筐的明知道前面危险还坐,应负一定责任,而不是谁死谁有理。

再者,这陈某也是个厉害人,车篮里坐个成年人,还能单手骑车…

对于2人的遭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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