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乡政府和赵某就养猪场拆迁赔偿未达成一致协议,便以养猪场系违章建筑为由强

重瓦下庆 2025-05-28 14:09:27

辽宁辽阳,乡政府和赵某就养猪场拆迁赔偿未达成一致协议,便以养猪场系违章建筑为由强制拆迁,赵某不服,请求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赔偿损失。(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多年前,赵某的父亲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正常引导下,回乡建设了一个养猪场,多年来,养猪场持续平稳发展,赵父年迈后,养猪场就交由赵某管理。

而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猪场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就把养猪场附近纳入拆迁范围。

随后,当地乡政府和赵某及附近商户就拆迁展开谈判,很快,附近另外四家商户和政府就拆迁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但赵某和政府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而政府为了按期完成拆迁,顺利开展建设任务,通过调查发现赵某的养猪场经营虽然经营了20来年,但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

于是,政府以赵某经营的养猪场系违章建筑为由,限期赵某拆除,但赵某到期并未拆除,而后乡政府实施了强制拆迁。

事后,赵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政府拆迁决定,赔偿自己的损失,理由是:

第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处。

本案乡政府没有拆除权利却对其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不合格。

第二、他经营的养猪场已经有20多年,当时法律法规不全面,截止到强拆,从没有哪个部门要求补办相关手续,且养猪场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可知,养殖场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规划等用地审批手续。故案涉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

第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直接责令拆除。

当地政府收到法院传票后,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竟然没有工作人员提供案件证据。

法院会怎么判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仅在简单的程序审理以后,认定乡政府强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强拆决定。

乡政府收到法院判决后,以工作人员出差忘记提交证据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乡政府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视为其强拆没有证据,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强拆决定明显违法,但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撤销可能。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处撤销一审,确认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实际上,一审的撤销强拆决定和二审中的确认强拆决定违法性质基本一样,核心就是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赵某有权主张赔偿,当然,国家赔偿应该另外提起诉讼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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