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独居的张大妈,有天半夜睡得正香,却被异响惊醒。睁眼一看,51岁的邻居王某竟一丝不挂站在她床边,手还碰到了她。张大妈吓得大喊,王某却套近乎称和她儿子一个单位。张大妈紧握手机反复警告,僵持半小时王某才离开。事后张大妈报警,王某被拘6天罚300块。但张大妈心里阴影难消,俩月过去了仍心有余悸,打算向王某索赔。 (来源:环球网) 据报道,在厦门的一个老旧小区里,张大妈独居多年。她儿子在外地工作,平时就她一个人守着这小房子,日子过得平淡又安静。 那天半夜,张大妈睡得正香,突然一阵“窸窸窣窣”的异响把她从睡梦中惊醒。 她迷迷糊糊地睁开眼,这一看可不得了,只见51岁的邻居王某一丝不挂地站在她床边,手还碰到了她!张大妈瞬间睡意全无,吓得“啊”地一声尖叫起来。 “你……你是谁?你要干什么!”张大妈惊恐地喊道,声音都变了调。 王某却嬉皮笑脸地说:大妈,别怕,我是你邻居王某,我还跟你儿子一个单位呢。 张大妈哪管这些,她心里又气又怕,大声吼道:我不管你跟谁一个单位,你赶紧给我出去,不然我就报警了! 王某却好像没听见似的,还在那磨磨蹭蹭。 张大妈紧紧握着手机,手指都因为用力而泛白了,她再次警告道:我已经拨好报警电话了,你再不走,我马上就按下去! 王某见张大妈态度坚决,这才不情不愿地往门口挪。 可他走得那叫一个慢,一步三回头,嘴里还不停地嘟囔着什么。张大妈眼睛死死地盯着他,大气都不敢出。 就这样僵持了足足半个小时,王某才终于磨磨蹭蹭地走出了张大妈的家门。 等王某一走,张大妈“哇”地一声哭了出来,她瘫坐在地上,双腿发软,浑身都在颤抖。 过了好一会,她才缓过神来,颤抖着双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就赶到了,了解情况后,把王某带走了。经过调查,王某被依法拘留6天,并罚款300元。 从王某的行为来看,其半夜一丝不挂进入独居张大妈家中并触碰张大妈,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大妈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王某未经允许进入张大妈家中,其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张大妈住宅安宁这一身体权所涵盖的范畴,同时其触碰张大妈的行为更是直接对张大妈的身体权造成了侵害。 而且,王某的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某半夜一丝不挂出现在张大妈床边,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猥亵性质,情节恶劣,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6天并罚款300元的处罚,正是基于该条款的适用。 对于张大妈打算索赔这一诉求,从法律层面是有依据的。 张大妈因王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的恶劣行为导致张大妈在之后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都心有余悸,睡眠受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也陷入恐惧之中,这无疑给张大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张大妈有权要求王某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痛苦。 同时,张大妈还可以就因王某行为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主张赔偿。 如果张大妈因这次事件导致身体不适就医,产生了医疗费用,或者因精神状态不佳影响了正常工作,造成了收入减少等,这些损失都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王某的侵权行为与张大妈所遭受的这些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严重违法且侵权,张大妈向其索赔是合理合法的诉求。王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张大妈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其他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可这处罚虽然有了,张大妈心里的阴影却怎么也消散不了。 事情都过去两个月了,她还是经常在半夜惊醒,一闭眼就是王某那吓人的模样。她现在一个人在家总是提心吊胆的,晚上睡觉都不敢关灯。 张大妈觉得,自己遭受了这么大的惊吓,王某必须得给她个说法。 她打算找个律师,向王某索赔,让他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周围邻居知道这事后,也都纷纷指责王某,觉得他这么大岁数了,怎么能干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大家也都提醒张大妈,以后一个人在家可得小心点,睡觉一定要关好门窗,可不能再给坏人可乘之机了。
福建厦门,独居的张大妈,有天半夜睡得正香,却被异响惊醒。睁眼一看,51岁的邻居王
英国大家谈
2025-06-03 19:31:38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