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宝妈入职传媒公司当主播,不料遭遇职场陷阱,公司竟逼她隐瞒已婚身份,用露骨话术诱导粉丝打赏。"哥哥最疼我了"等暧昧指令深夜频发,致其家庭濒临破裂。当她严词拒绝"擦边直播"并停播后,公司竟以"艺人违约"为由口头威胁胁50万元“天价违约金”!宝妈拒绝协商,公司将宝妈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亮了。网友追问:法律该不该保护"擦边球"生意! (案例来源:新北方、央视新闻等) 林薇(化名),一位来自河南的年轻母亲,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于2023年入职当地“星耀传媒有限公司”(化名),成为一名短视频平台主播。 入职前,公司承诺直播内容“合法合规,绝不干涉个人生活”,这份承诺让渴望兼顾工作与家庭的林薇稍感安心。 然而,直播开始不久,公司管理层的“指导”悄然变味。负责人通过微信频繁发送“直播话术模板”——要求林薇刻意隐瞒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塑造单身人设。 更指令她主动给粉丝拨打私人电话、发送暧昧信息,使用诸如“哥哥最疼我了”、“没有你的守护直播都没意思了呢”等挑逗性语言维持互动,以此刺激观众打赏。 深夜发来的露骨话术要求,让林薇倍感煎熬,丈夫无意中发现后,家庭气氛更陷入冰点。 “我来工作是为了让家人过得更好,不是来做违背良心的事。”面对内心的巨大愧疚和家庭压力,林薇明确拒绝了公司的指令,并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态度强硬,以“艺人违约”为由,先是口头威胁50万元“天价违约金”。 协商无果后,公司一纸诉状将林薇告至人民法院,要求她赔偿擅自停播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其年收入三倍,共计1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 庭审中,原告(星耀传媒有限公司)主张: 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艺人经纪合同》,林薇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播、断播,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持续、稳定提供直播服务的义务。 依据合同约定,林薇的停播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年收入3倍)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公司预期收益损失及运营成本。 林薇的停播行为导致公司前期投入(培训、推广等)付诸东流,并丧失了可预期的直播收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林薇)抗辩: 公司实际要求其进行的“隐瞒已婚身份”、“使用暧昧话术诱导粉丝”、“进行私人暧昧互动”等行为,违反了签约时“合法合规、不影响个人生活”的承诺,更直接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的明确约定。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公司要求的直播内容(虚假人设、暧昧互动诱导打赏)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主播人格尊严,污染网络环境。此类指令本身即不合法,林薇有权拒绝。 在多次协商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无果后,林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而停播并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公司指令的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要求林薇“隐瞒已婚事实”、“使用暧昧话术与观众互动”、“私下与粉丝进行暧昧沟通”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塑造虚假人设、利用情感诱导刺激粉丝打赏牟利。 一方面,这种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明确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范畴。合同中赋予艺人拒绝此类表演的权利。因此,公司要求林薇执行此类任务的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性违反。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 公司要求主播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主播的人格尊严,污染了健康的网络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相抵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基于此指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如强制主播履行该义务)不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林薇停播行为的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林薇是在公司持续要求其进行违背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且经多次协商要求解除违法指令未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停止直播。 林薇拒绝执行违法、背俗指令并要求解除合同,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其行为不构成对合法合同义务的违反。 而且,由于公司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首先违约,要求进行不健康表演,且其要求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林薇的停播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 因此,传媒公司基于林薇“违约”而提出的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星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薇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解除;驳回原告星耀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林薇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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