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请托型诈骗?
樱桃不准吃饭
2025-06-05 15:06:49
一、定性
请托型诈骗是诈骗的一种类型,特指用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通过接受他人请托办理相关事项,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定性,应从四方面考虑:
事前,是否确有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关系或影响力,请托人没有错误认识,还是完全虚构身份、背景、地位和实现请托目的的能力,导致请托人陷入错误认识。
对于请托事项,没有向请托人给出具体办事效果的承诺,还是明确作出了“一定办成”“办不成退款”等承诺。
事中,是否为了请托事项付出了实际的行动,取得了相应的结果,还是为拖延或迷惑请托人而虚构所办理的事项。
收到请托款项后,有约定资金用途的,是否按约定使用资金;未约定资金用途的,是否将资金用于请托事项,还是完全将资金据为己有。
从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看,对于确有办事能力的当事人,事情虽未办成,但当事人确实付出努力,并希望办成请托事宜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也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
二、受害人钱能不能拿回来?
请托型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违法意图,客观上存在引发其他犯罪的危险。
比如,法院认为“花钱捞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把握相关法律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明确个人财产成为刑法保护对象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性,依法判处了收缴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
三、如何为受托人辩护?
无罪/不起诉:没虚构履行能力、有履行请托事项的行为、资金用于请托事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罪轻:及时退赃、罪名变更、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社会危害小 、处于从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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