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多年以前,通过朋友买了一辆带京牌的2006年白色GL8,朋友告诉他说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6-08 19:19:44

北京,一男子多年以前,通过朋友买了一辆带京牌的2006年白色GL8,朋友告诉他说,车主是一位老人,已经去世,要他连车带牌放心使用,男子用了8年,一天夜里,车不见了,男子报警,突然收到一条短信: 孙长云儿子代理人沟通车辆户头问题,孙长云车辆已拖走!而孙长云就是那位去世老人!男子和代理人联系,对方要他起诉,男子急了: 我知道我买的车是背户车,不受法律保护,可车上还给妻子买的金手饰和两箱茅台! 2025年6月8日,据光明网报道,一男子买了辆去世老人的车,用了8年,突然被人拖走。 大硕有个朋友,做二手车生意,他告诉大硕,手里有一辆2006年的老款白色GL8车。 朋友又说,这辆车主人是一位老人,已经去世,他可以连车带牌一起使用。 大硕心动,花钱买下了这辆车,车辆没有问题,一口气用了8年。 2025年4月24号,大硕出差,他把这辆白色LG8停在他姐姐家门口。 之后大硕离开,并告诉姐姐,要她帮忙照看,谁知第二天一早,姐姐到车位跟前一看,车不见了。 姐姐以为大硕开走了,连忙给他打了个电话,谁知大硕惊呆,他也不知道车咋没了。 姐姐急了,立刻报警,随后她就收到一条短信:孙长云儿子代理人沟通车辆户头问题,孙长云车辆已拖走。 而孙长云就是那位去世的老人!大硕一头蒙圈,这是老人的儿子找来啦? 他立刻按照短信来源拨通了对方电话,谁知这位代理人问他:这辆车你想怎么做? 大硕被问的不知该怎么回答,他说这车因为是我一直在用,我没想干啥,就想一直开着。 代理人又说: 拖车是我联系的,你跟谁拿的车牌?该找谁找谁,该起诉起诉! 大硕问他:意思让我去找租我车的人?你们随时把这车就过户,是这意思吧? 代理人回答,是这意思!可大硕认为,代理人直接将车拖走,这事做的有些过分,既然理直气壮,为啥又要凌晨4点拖车? 这个时候,代理告诉他说,事情的关键在于,我拖走了你才能起诉,我要不托,你起诉不了! 大硕在警方调取的视频中看到,车是在凌晨4:20被一群陌生人拖走的,早上7:36给他们发的信息。 可视频画面中,看不到拖车车牌号,只看见拖车器的两个夹子,夹着轱辘就拖走了。 大硕认为,这些人这样做是有预谋的,他们能够定位到车在哪个位置停着。 大硕还说,那个人口音是天津人,能够知道他的车在哪里停着,细思极恐。 大硕还说,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本不在车上,他们也没有钥匙,怎么就敢直接将车拖走? 大硕更难过的是,他今年刚刚领证结婚,给新婚妻子买了一堆金首饰。 他把首饰在车上搁着,拿去给亲戚们展示,里面包含金镯子、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金耳坠等等五金,就搁在扶手箱下面。 另外,还有两箱茅台酒也搁在车上。 代理人给警方发来视频,证明他们拖走时,车辆处于落锁状态。 代理人告诉大硕: 车门儿肯定不会开,如果像你说的,有就还会有,如果没有,它就是没有。 而且车的物权是孙长云的继承人的,我们也是有物权人的委托,有任何问题,你可以通过法院沟通解决。 那么,什么叫做背户车呢? 那么,大硕对此难道就无解了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拖车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拖车行为的合法性,则其擅自拖走车辆的行为可能构成过错侵权。 代理人声称受孙长云继承人委托,但需提供具体证据,如继承文件、法院判决等支持其主张。 若代理人无法提供合法委托证明,其与拖车公司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大硕购买“背户车”时,“背户车”所有权仍归原车主继承人所有,大硕仅享有使用权,其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大硕购买“背户车”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可能需返还车辆,并无法主张车辆所有权。 大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拖车公司及代理人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也可与原车主继承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大硕表示,他要用自己的经历提醒大家,这些麻烦和纠纷都是因为买了背户车引起的。 他要大家以他为戒,车牌(指标)买卖租赁不受法律保护,大家遇到相似事件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光明网2025.6.8#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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