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广东韶关,赵某带孩子在小区玩耍,突然,天上掉下来一个乌龟砸到孩子头上,导致孩子医治无效死亡。事后,赵某夫妇将物业和乌龟主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130万元。(来源:红星新闻)
事发当天,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楼下玩耍,孩子跑来跑去,和别的小朋友玩的非常开心。
突然,孩子倒在地上,赵某赶紧过去查看,结果发现从天上掉落的一只乌龟砸到孩子头上。
赵某根本来不及寻找乌龟的主人,就将孩子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为乌龟砸的是孩子头部,孩子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赵某在查找乌龟主人未果后,选择报警,警方经过调查,确定张某是饲养人。
随后,赵某找到张某和物业,要求双方赔偿,张某自知自己存在错误,愿意赔偿,但双方因为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物业则辩解,一方面乌龟是张某不慎掉落的,他们没有责任;另一方面,他们购买了相关保险,所以即使赔偿应该有保险公司支付。
双方协商未果后,赵某将张某和物业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130万元。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关于查清侵权责任人。
由于现在城市基本上都是高楼林立,从高空坠落物体,除非小区顶楼有视频监控,否则受害者家属根本找不到嫌疑人。
所以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高空坠物,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次,关于赵某的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动物侵权和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经过调查,确认张某就是乌龟饲养人,所以张某自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某饲养的乌龟造成赵某孩子死亡,赵某孩子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张某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刑法不是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吗?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吗?
这里需要注意,高空抛物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故意将物品扔到楼下,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就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
本案警方经过调查,乌龟并不是张某故意扔下去的,所以张某不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关于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赵某夫妇称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而物业提高相应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所以赵某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法院经过组织调解,张某同意赔偿赵某夫妇128万元,但希望可以在30天内支付,赵某夫妇同意了张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