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与情人协商分手时,准备了一袋现金。但男子要求先签一份协议才能拿走这

电华生 2023-12-17 10:38:42

广东广州,男子与情人协商分手时,准备了一袋现金。但男子要求先签一份协议才能拿走这笔钱,可情人却趁男子上厕所时拿着钱离开现场。但男子追赶时,女子又将装有现金的袋子扔到路边,38天后男子报警声称还有10万元和一部手机没有返还。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情人告上法庭。但情人却反诉男子致其宫外孕不能生育,索赔30万元。

陈先生与女友刘女士大学毕业后两人分居两地。虽然毕业后两人异地生活,但并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

可到了谈婚论嫁时,刘女士的父母却要求陈先生结婚后必须要到女方家的城市生活,且还要30万元彩礼,最终,陈先生因家人不同意,两人不得不分手。

分手后陈先生通过父亲介绍,认识父亲同事的女儿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两人也谈婚论嫁。

可通过同学得知前男友陈先生这么快就与他人结婚后,刘女士非常生气,并飞到广州与陈先生见面、质问对方为什么这么快就放下两人七年的感情。陈先生没有多过解释并又与其藕断丝连。

虽然又与刘女士旧情复燃,但陈先生却并没有撕毁婚约,并瞒着刘女士与妻子如期登记结婚。

可陈先生的做法却让刘女士感到不满,并自认为明明是两人先认识的,凭什么新娘不是自己呢?

发生争执后,陈先生认为两人不能登记结婚,不能全怪自己。一年后,陈先生再次提出分手。可这时刘女士却认为陈先生两次抛弃自己,应当有所补偿。

一开始时陈先生不同意,但又因害怕两人的关系被发现,其又同意按照当年要求的彩礼价补偿30万。

事发当天,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时,陈先生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3扎、每扎10万元的现金,与刘女士见面,但给钱时陈先生却要求先写下协议书。

可刘女士认为,30万元不能买断自己以后提出权利的主张,因此其拒绝签下“不再负责任”的协议书。

原来,陈先生之所以会同意支付30万补偿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两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刘女士因宫外孕造成以后极有可能都不能再生育的后果。

两人发生争执后,刘女士趁陈先生上厕所期间,拿着装有30万元的塑料袋,立即离开现场。

陈先生追出来发现刘女士上了一辆出租车后,立即开车追赶。过程中,刘女士将手上的塑料袋扔到路边的绿化带处,陈先生见状,立即下车将其捡回。

可陈先生却在一个月后才报警声称,当时自己只捡回20万元,刘女士盗窃其10万元和一部苹果手机。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先生拿出事发前一个月妻子取款35万现金的取款凭证以及购买手机的发票。

可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女士有犯罪事实,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紧接着,陈先生又拿着报警证据告上法庭,要求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一部手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据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就可以根据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受理并依法审理本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先生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又补充了手机定位截图,拟证明手机一直都在刘女士家中。

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刘女士却反诉称,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其宫外孕不能再生育,故索赔30万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两人是情人关系,刘女士主张手机是陈先生的赠与,陈先生不能举证反驳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还认为,货币为种类物,陈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妻子一个月前取款的35万元,被其拿去交给了刘女士,更不能证明当时刘女士取走的是30万,且通过38天后才报警来判断,不符合常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一审法院同时又认为,刘女士是成年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就不能认定陈先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不能据此向陈先生索赔。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的诉求,且双方上诉后也被二审法院驳回诉求。即二审维持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陈先生不能撤销赠与的手机,但其妻子告上法庭的话,那结果就会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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