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公安机关“警车”悬挂民用牌照引发热议(附《齐鲁一点》报道)。 普通民用号牌(普通的公务用车),明显不是警车的标志,就不应该喷涂警车标识和使用警灯。公安部曾经开展过警车的专项治理,专门对不规范的警车进行督察和纠正,看来现在有些地方在反弹。 根据《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两项规定表明,领取警车牌照前,应将原已有的民用牌照收回;如果警车已经转为民用牌照的,应该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很明显,不能“警民”混用。 这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明知是普通民用牌照,未按程序批准,在没有警车牌照、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喷制式警车标识,车辆引擎盖上显示有“治安巡逻”字样、车顶安装有警灯。 公安机关是一支纪律部队,理应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在民用牌照车辆上使用警灯和喷涂警车标识,是法纪意识淡漠、特权思想存在的表现,希望督察部门加强督查,对这种“不伦不类”的警车予以纠正,有关公安部门应该立即整改,停止使用非法警车,主动接受监督,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图源向“新黄河”)
近日,某地公安机关“警车”悬挂民用牌照引发热议(附《齐鲁一点》报道)。 普通民
公平正义闻
2024-12-10 2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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