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为哈尔滨的两位被判刑的所长说句话 近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哈尔滨一派出所

公平正义闻 2024-12-16 14:28:02

我想为哈尔滨的两位被判刑的所长说句话 近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哈尔滨一派出所两个所领导的有期徒刑,两位所领导上诉。 我认为,两位所长不构成犯罪,因为未经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办案在前,法院判决在后,不能以法院判决后的结果倒推警方办案是不是在滥用职权。 罪与非罪,是与个人的能力判断和认知水平有关,我认为某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按照治安案件来处理,没有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当然检察院作为执法监督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如果错了,可以纠正。不能够说,我理解不正确,做出了错误决定,我就构成了犯罪。 公安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如果最后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按照上述逻辑,公安机关把不构成犯罪的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是不是就滥用职权了?如果是这样,全国可能绝大多数民警要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理,如果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作了改判,甚至二审改判无罪,是不是一审的法官就是在滥用职权?因为罪轻判。 如果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没有把民事案件中交织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是构成玩忽职守罪?从全国来讲,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应该比较多,是不是就要追究前面法官的刑事责任,因为该判5年的你只判了3年,所以就是滥用职权,有这样的逻辑推理吗? 何况,公安机关审批案件是层层审批的,一般有所领导、法制部门、局领导等审批环节,所领导审批处于最底层,如果所领导的意见有错,法制部门可以纠正,最后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为准,局领导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为何单单追究两位派出所所长的刑事责任,那些审批决定权最大的局领导是不是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哈尔滨的做法,可能公检法早就没有人敢去干了,因为绝大多数的司法干警可能都要因“滥用职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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