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属于行

王培聊社会 2025-02-18 00:17:54

浙高法: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属于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规定在“法律责任”章,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故“责令限期拆除”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行再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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