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4人入室抢婴案”于今日开庭审理,这一跨越19年的案件,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审判,更是对现行法律框架下儿童权益保护与司法公正的考验。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被控“拐 卖儿童罪”而非抢劫罪或故意伤 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绑 架儿童即构成拐 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尽管嫌疑人实施了暴力控制、入室抢夺等行为,但其核心目的是贩卖牟利,暴力仅作为手段,因此不构成抢 劫罪(客体为财产权)或故意伤 害罪(伤害结果未达严重程度)。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犯 罪目的的精准区分,但也引发公众对“暴 力手段量刑是否充分”的质疑。
正义的迟到不应成为法治的常态。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司法程序的终点,更是推动法律完善、震慑犯罪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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