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了!河南一名货车司机,从开封拉了19.1吨洋葱到南京,接货方以洋葱被雨水淋湿

上届校花 2025-04-04 23:47:36

太狠了!河南一名货车司机,从开封拉了19.1吨洋葱到南京,接货方以洋葱被雨水淋湿为由,拒绝收货,司机多次沟通无果后,给货主发去信息:要求货主结清3200元,并安排卸车。货主并未给予回复,司机一气之下,自行将洋葱卖掉。不料,货主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000元,法院的判决让司机傻眼了。

王强回到货车上,越想越气,无论他怎么说好话,接货方就是不收货。 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洋葱被雨水淋湿了,他们不能收。 王强仔细查看了车厢的情况,其实就是车厢尾部有些洋葱打湿了一点,并且洋葱质量并未受到影响。 他赔着笑,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的损失,该赔的由他来赔。 可无论怎么沟通,对方反正就一句话:淋过雨的洋葱,我们一概不收! 王强只能火急火燎的联系货主张女士。

前一天,他在平台上接到了张女士的运输需求,将19.1吨洋葱从开封运到南京,运费3200元,货到付款。 考虑到洋葱有易腐的性质,装好货后,他连夜从河南出发,不料半路上遇到暴雨,他担心洋葱被淋湿,还将车开进服务区,检查了一下,发现雨布盖的好好的,才放心下来。 谁知,次日上午,等他到了指定的卸货地址,接货方的负责人却皱起了眉头。 “这些洋葱怎么上面都是水?这样的洋葱我们不收的。” 王强跟张女士说了这边的情况,但是张女士那边,也没有给出什么解决方案,就是让王强先等着。 王强这一等,就在市场外等了2天,王强觉得这样等下去,也不是办法。 一是自己运费拿不到,二是万一洋葱全烂了,货主还得让自己赔偿损失。

于是,在苦等无果后,他给货主张女士发去了短信:要求张女士在12日12时前结清运费和压车费,并且安排工人卸车,否则就视为张女士主动放弃该货物的所有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自己无关,同时自己保留追讨运费和压车费的权利。 信息发出去后,王强等得心急如焚,可张女士那边,迟迟没有动静。 王强一气之下,将那车洋葱拉到市场,低价销售,洋葱很快就销售一空。 事后,王强算了一下,这一趟下来,自己并没有吃亏。 他奖励自己吃了顿好的,打算离开南京,接单去别处。

不料,张女士给他打来电话,质问他自己的一车货去了哪里? 王强也没客气,直接说:“你没有及时结清运费,这车洋葱我自己处理了,我们两清。” 张女士那边暴跳如雷,自己那一车货好几万呢,她要求王强把卖洋葱的货款返还给自己,却遭到了王强的拒绝。 “行,你私自处理我们的货物,等着我去告你吧!” 随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强赔偿自己的损失34000元。

1、张女士是这样主张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说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王强应当完好无损的把洋葱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王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洋葱打湿,导致接货方拒收,存在过错。 但是王强在自己跟接货方沟通的过程中,擅自将洋葱卖掉,导致自己的货物灭失,王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4000元。

2、王强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王强认为自己将洋葱送到目的地时,车厢尾部小部分洋葱沾了水,但是并未腐烂,接货方也没有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洋葱质量受到影响,不可销售,自己也愿意承担这部分损失,但是对方依旧拒绝接收整车洋葱,不卸货,不给运费。 考虑到洋葱具有易腐性质,自己在等待2天后,跟货主和接货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处理洋葱,挽回损失,合情合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强和张女士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王强将货物完好无损的运到目的地,张女士给付运费。 在这个过程中,王强自认为尽到了妥善管理义务,但是接货方却发现洋葱被淋湿,拒绝接收货物。 三方在沟通过程中,王强仅给张女士发去一条信息后,并未得到张女士的同意,就私自将货物处理,这个行为导致张女士的货物灭失,因此王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核实到张女士的洋葱采购价为1.56元/公斤,运输单上约定的交货重量为191000公斤,因此张女士的损失为29796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强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29796元,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王强怎么做好像都是错的,卖了要赔钱,不卖拖的时间长了,货物烂了,也要赔钱。 其实这种情况下,王强可以报警处理,三方协商,如果货主和接货方都没反应,可以找个地方将货物存货起来。私自卖掉货物,这个行为是不行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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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朵微笑的花 想一番人世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