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3号单元楼的男子发现同幢楼1号单元楼在加装电梯时,坑内出现了不明水源,

雪峰说法 2025-04-06 12:09:22

江苏南通,3号单元楼的男子发现同幢楼1号单元楼在加装电梯时,坑内出现了不明水源,他担心继续施工会影响整栋楼的安全,于是多次阻挠施工。后施工方找来鉴定机构并修复了地下渗水问题,但男子还是不放心,继续阻挠施工。无奈之下,施工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子不得再继续阻挠施工,并赔偿耽误工期的损失。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是如皋某小区的2号楼3单元的业主,他们这个小区都是老房子,所以并没有电梯,而老房子里住的大多是老人,还有一部分是残疾人,每天爬楼梯对这些人来说十分艰难。

2024年6月,2号楼1单元的业主们终于盼来了好消息,当地政府同意了他们安装电梯。之后,1单元的业主们与电梯公司签了合同。

然而4个月后,当电梯安装施工进行到一半时,意外却发生了。在施工现场的电梯坑里,突然涌出了不明来源的水,这可把大家整懵了。

这时3单元的业主张某听到此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发现坑内的确有不少水源后,他担心这个水源会导致楼栋下的土地松散,于是阻止了施工,并要求尽快修复。

电梯安装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并第一时间邀请了相关行政部门一起联合调查,还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

后经调查,这个水源来自于地下水渗出,只要修复好就可以继续动工了。施工方很快便按照要求对地下渗水进行处理,并解决了出水问题,准备继续施工。

然而张某不依不饶,他根本不相信这个结果,继续在现场阻挠施工,还把工地周边的施工围栏、防护网和照明设备等设施一一破坏。

经过张某这一闹,电梯公司的施工计划全被打乱了,他们与张某协商了好多次,都没协商出个结果。无奈之下,电梯公司只得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停止阻挠行为,并赔偿损失。

可张某却坚持认为:

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明原因出水,这肯定会影响楼房的整体安全,我阻挠施工是为了全楼栋所有业主的安全着想,不能因为1单元几位业主的方便,就影响整栋楼的业主的安全。

2、《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条规定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旨在促进邻里和谐,保障各方权益。既然1单元电梯井内出现了不明渗水,那就应该立即停止建设,以确保整栋楼的业主的安全。

相对于1单元的那几户业主的方便,全栋楼的业主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综上,请电梯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1单元恢复原样。

对于张某的陈述,其实也不无道理,如果因为给1单元安装电梯而导致整栋楼的地基出现问题,那影响是非常大的。

因此,如果要安装电梯,就必须确保这个地下渗水不会影响到整栋楼的结构,否则不能继续施工。

那法院会怎么判?

当庭法官为了核实地下渗水是否真的对整栋楼产生影响,于是去现场进行了勘察,也查看了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法官认为,地下渗水如果不解决,的确会对整栋楼产生影响。但是电梯公司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渗水问题进行了处理,且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并不会影响整栋楼的结构安全问题。

张某虽然主张地下渗水会导致整栋楼的安全问题,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其拒绝重新做司法鉴定。

因此,张某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由于张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多次阻挠电梯公司施工,甚至破坏了电梯公司的一些机械设备,影响了竣工进度,所以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当立即停止阻挠施工,并赔偿电梯公司的损失2000元。

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阻挠电梯公司施工,其应当拿出合理的依据证明施工会影响整栋楼的安全问题,而不是仅凭个人主观臆想推测会产生影响。

反倒是电梯公司与相关部门联合治理了地下涉水问题,且经过鉴定渗水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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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0

用户10xxx70

3
2025-04-06 19:42

多少小区的电梯都是带病工作的,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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