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女子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仍然与情人开房发生关系。过程中,女子突感身

傻子笙歌啊 2025-04-06 18:29:44

山东泰安,一女子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仍然与情人开房发生关系。过程中,女子突感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女子最终因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丈夫得知真相后,将女子的情人和宾馆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0万。

(来源:山东泰安东平县法院)

黄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其中大女儿6岁、小女儿3岁。黄女士一家4口与公婆共同生活。

黄女士认识本村村民贺先生后,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人平时经常在一家相熟的宾馆开房见面。

事发当天中午,已经怀孕7个月的黄女士与情人贺先生相约见面吃饭。二人在吃饭过程中,贺先生邀约黄女士到两人平时经常去的宾馆开房,发生关系。

虽然一开始时黄女士以自己身体不舒服为由,表示拒绝,但最终她还是同意了。饭后两人一起来到宾馆大堂。宾馆老板见两人是熟客,没有为二人登记,就给二人开了一间钟点房,房号为8201房间。

两人进入房间后有搂抱、亲吻、脱衣服等行为。可谁曾想,黄女士身体突然间就出现异常。贺先生询问黄女士到底怎么回事时,黄女士已经无法回答。

可贺先生却因害怕两人的关系被人发现,不敢拨打120急救电话,遂打电话给其朋友毛某过来帮忙。

毛某赶到现场后,也表示无计可施。最终,贺先生与朋友毛某将黄女士送到医院抢救,但此时医生也已无力回天,并正式宣告黄女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黄女士的丈夫得知妻子是从宾馆房间被贺先生送到医院抢救的后,遂怀疑二人的关系,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后,证实黄女士长期与贺先生保持情人关系以及上述案情,但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后经鉴定,黄女士系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后丈夫以贺先生、宾馆均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黄女士死亡有因果关系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0万。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丈夫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医院的抢救费、两个未成年女儿出生证、岳父岳母要赡养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贺先生却在法庭上辩解称,黄女士是成年人,是其自愿跟他到宾馆的,黄女士本人应当为此承担所有后果,且事发后其已经将黄女士送到医院抢救,其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宾馆经营者则主张称,虽然其未登记二人的身份证信息存在过错,但鉴定报告证实黄女士是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与其过错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贺先生与宾馆经营者都认为他们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黄女士与贺先生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其行为除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外,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二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在涉案宾馆开房发生关系。事发当天二人到宾馆的目的,不言而喻。黄女士明知自己已怀孕七个月,其应当知晓在该情况下与异性约会并意图发生关系可能会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其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二人吃饭时,黄女士已经明确告知贺先生,其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贺先生亦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将怀孕七个月的黄女士带到宾馆并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应当预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

另外,在黄女士发生紧急状况后,贺先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急救,而是告知毛某意图进行私自处理。因此,即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性行为,但引起黄女士羊水破裂的原因不能排除与贺先生的行为无关,因此,贺先生应当为此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黄女士的死亡与宾馆经营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住宿登记管理,而贺先生、黄女士均在未提供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宾馆经营者仍为二人开具房间,造成黄女士死亡事件的发生,故酌情判定宾馆对黄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贺先生承担27%赔偿13.5万元的责任、宾馆经营者则承担3%赔偿1.5万元的责任。即黄女士自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0 阅读:7
傻子笙歌啊

傻子笙歌啊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