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看中一套98平的房子,开发商给她打八六折,到手200来万,她当场付了100000元认购款,可万万没想到,她前脚刚买房,后脚房子就被法院查封,她一调查,不觉出了一身冷汗,她要求售楼部把10万退给她,售楼部:3年后就解封了,你等着吧。女子气的差点没背过气去。 2025年3月26日,兰女士来到一家售楼部,想给自己买套性价比高的房子。 这个售楼部,是一个中介人员介绍她来的,到了售楼部,她受到了置业顾问热情似火的接待。 毕竟现在房子不好卖,来一个意向客户不容易,必须得使出浑身解数。 置业顾问给兰女士介绍了一套98平的房子,房子无论位置,小区绿化,布局,朝向,都让兰女士很满意。 而且,这套房还是现房,很快就能收房,不像期房,可能会烂尾,或者开发商资金断裂,存在风险,现房不存在这些顾虑。 接下来就要看价格了,置业顾问承诺给兰女士大八六折,房子到手价才不到200万,这个折扣让兰女士心动不已。 兰女士也是个痛快之人,她觉得既然房子品质很好,价格也在她的心理价位,那就别磨磨唧唧,直接拍板。 于是,兰女士当场拿出10万现金,交了认购款,整个过程,可以说干脆利落。 兰女士对自己买的这套房子非常满意,可她做梦也没想到,没过几天,她就笑不出来了。 原来,几天后,兰女士竟然得到一个消息,说她买房子的小区,有431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而她买的那套,也在查封之列,她以为这是传言,她上网一查,顿时出了一身冷汗,她竟然看到了法院的查封公告。 公号显示,她买的房子是从2025年3月20日查封的,直到2028年3月19日解封,期限是3年。 兰女士看完愤怒不已,她买的房子3月20日就查封了,而她是3月26日支付的10万认购款,房子都被查封了,售楼部竟然还卖给她,真是此有此理! 于是,兰女士气急败坏跑到售楼部,要求退还10万定金。 这时,售楼部看瞒不住了,直接承认确有其事,但他们狡辩,虽然房子确实是在兰女士买之前查封的,但他们是在兰女士购买后,才收到法院查封通知。 也就是说,开发商也不知道被查封了,否则不会卖给兰女士。 对于退款,售楼部表示,房子又不是永久查封,是有期限的,查封期是3年,让兰女士等到解封了再购买,就等于这10万售楼部不准备退,房子还是兰女士的,只不过再等3年。 兰女士火冒三丈,她买的就是现房,再等3年,跟期房有啥区别,再说了,谁知道3年后会发生什么? 现房有的是,她又不是非买这套房子不可,而且,她认为售楼部是明知道房子被查封,还卖给可她,她受骗了,要求必须退钱。 为了顺利退回10万认购款,兰女士找到媒体帮忙,记者一了解,整个小区14栋楼。有431套被查封,光兰女士认购的第10栋楼,就有70套在查封之列。 据相关部门表示,开发商已经跟法院协商,要求法院解封卖出去的这几套房子,如果在一定时间,没有解封,开发商会同意兰女士的退款。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开发商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向兰女士出售该房屋,并收取了认购款,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 兰女士在购房时,是基于对房屋产权的合理信赖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尽管此处为认购款,但性质类似,而开发商明知房屋被查封却没如实告知,导致兰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支付了认购款。 兰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款。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兰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认购款,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兰女士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即认购款的支付。 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退还兰女士支付的认购款,并可能承担兰女士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如利息损失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兰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被查封等重要信息。 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侵犯了兰女士的知情权。 兰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款,并可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被查封等重要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源:红星新闻2025-4-7
海南,一女子花331万买了6套房子,因为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交房。开发商:“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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