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名男子捡到一部手机,竟然登陆了失主的微信号。他发现,失主通讯录里的200多名好友,大多人的微信号,都是姓名全拼加生日。男子抓住这个规律,只用一招,就成功窃取了14.7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其提起公诉。
小韦怎么也没想到,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竟然也能轮到自己!
他看着手上刚刚捡到的一部手机,心里顿时乐开了花。
小韦是个打工仔,平时没什么钱。对于这笔意外之财,他并没有归还失主的打算。
这手机看上去有八成新,应该也没用过多久。要是二手转卖一下,估计能赚个小一千块钱。
但小韦是个精明人,他脑瓜子一转,立马想出了个比转卖更赚钱的法子。
他先是顺利解锁了手机屏幕,紧接着就打开了微信。
在连猜带蒙尝试好几次后,小韦终于登陆上了失主的微信。
他看了眼账户余额,并没有着急把钱转出来。
接着,小韦把目光转向了通讯录里的200多号联系人。
小韦一一点开这些联系人的界面,他注意到,很多人的微信号,都由姓名全拼加上生日数字组成。
小韦摸透了其中的规律,一个更加大胆的念头在他心中萌发。
深夜,在别人已经进入梦乡的时候,小韦拿着手机,利用他掌握的规律,悄然登陆了10多个人的微信。
他用这些信息,不仅成功试探出了这些人的微信密码,甚至还掌握了他们的支付密码。
他的手指不由自主地滑向了转账界面,凭一己之力,把10多个人的微信余额全部“掏空”了。
小韦坐在狭小的出租屋里,手机屏幕的微光,映照在他紧张又兴奋的脸上。
就这么一部手机,竟帮他敛了一笔大财!够他美美吃喝玩乐好一阵了!
但在小韦以为自己的行为做的天衣无缝的时候,事情还是败露了。
某天,作为受害者之一的张女士,发现自己的账户竟被莫名其妙转走2万多元。
张女士见状连忙报了警。
警方接警后迅速介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了小韦的踪迹。
而在调查过程中,他们还发现了更令人震惊的事,小韦竟然已经不是初犯了!
在这之前,小韦还拉拢他的亲戚一起,利用网购平台上的“0元购”漏洞,多次实施盗窃。
经查,2名嫌疑人共窃取了13个人的微信账户,窃取钱款总计14.7万元。
审讯室里,小韦低着头,眼神空洞。面对检察官的提问,他的语气中充满了悔恨,但一切已无法挽回。
有人认为不可能,我每次换个手机登录微信,都要求手机短信验证,只有密码是不能登录的。我就纳闷了,他们是如何登录的?
网络是有记忆的,以为自已干的都是神不知,鬼不觉的,不曾想,也留有印迹。
这个密码我真是蒙了,设置的简单,他们能猜出来,设置的复杂,自己用着又不好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小韦通过非法手段登录他人微信,并转走账户钱财,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韦未经失主同意,通过非法手段登录他人微信账户并转走钱财,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且小韦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小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然小韦直接操作的是转账行为,但其行为本质上也包含了对微信账户主人及微信支付系统的欺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密码并操作),使得系统误认为是小韦本人或账户主人授权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因此,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判断。
3、小韦拉着亲戚一起实施盗窃,其亲戚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小韦确实拉拢其亲戚一起,利用网购平台上的“0元购”漏洞实施盗窃,那么两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应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有点扯淡,你要登别人微信,要么对面扫码给你,要么验证码给你,怎么可能登的上去?反正我不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