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女子回家祭拜父母,发现父母的墓碑上,竟然刻着妹夫一家人的名字。更让女子无法接受的是,其子女的名字也被恶意调换。女人认为是妹夫背后捣鬼,多次要求对方进行改正。可对方却认为,并非女子的名字不能上墓碑。事后,女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郑某有三个哥哥,一个妹妹。在父母故去之后,因为长期在外地工作,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来往少了很多。
期间,郑某曾多次听说,妹夫叶某经常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但是念及家庭团结,郑某并没有与其撕破脸皮。
在数年前,郑某回到看老家祭拜父母,无意中发现,在父母的墓碑上,竟然出现了妹夫叶某及其女儿的名字。
更让郑某无法接受的是,自己与大哥名下孩子的名字,竟被人恶意调换了位置。
经询问郑某得知,叶某的女子因为找了一份好工作,叶某自认为其地位提升,便让大哥将自己全家写入了“郑家族谱”,更是全权负责了墓碑重修的工作。
郑某感到被叶某羞辱,找到叶某要求进行改正。可叶某却不承认了,还表示,女人的名字也能刻上墓碑。
郑某一气之下将叶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叶某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
郑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庭审时,叶某不认可郑某的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自己从没有参与岳父母的墓碑修缮工作,郑某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郑某用油漆,将叶某妻子的名字从墓碑上涂抹,对其妻子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其做法存在过错,故意制造姐妹之间矛盾。
第三,按照当地习俗,并非女子的名字不能上墓碑,故郑某的上诉没有理由。
第四,郑某与叶某沟通时,情绪激动,使用了大量的含有侮辱性的词汇,对叶某的名誉造成侵犯,其保留反诉的权利。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郑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中对关于人格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墓碑落款权”并未被法律确认为具体的民事权利。
相关的诉求更适合由当地习俗以及道德标准进行判断,故不适用法律来进行规范,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郑某在上诉之前,曾对叶某使用过大量的含有侮辱性的词汇以及语言,如果叶某真的追究起来,郑某还有可能要承担精神方面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