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公公就花了240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大房子,但他们结婚才3

重瓦下庆 2025-04-10 18:29:02

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公公就花了240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大房子,但他们结婚才3个月,女子就要求离婚,并且分走了1500万,不料公公早就留有一手,时隔三年后,公公才起诉女子和他的儿子,称这2400万是借款,要求女子还钱。女子却称:这欠条是前夫婚前签的,与她无关,她拒绝还钱。

来源:纵览新闻

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张梅始终不敢相信,这事情都过去三年了,公公竟然在三年之后起诉她和前夫,她真的很不甘心,这其中必有蹊跷。

事情回到三年前,张梅认识了她那阳光帅气的前夫,那时候的前夫可招人喜欢了,不但人长得帅,家中又有钱,喜欢他的人真的是排了一个长龙。

她的前夫就是刘浩,虽然那时候很多人喜欢刘浩,但是刘浩唯独喜欢张梅。毕竟张梅人长得非常漂亮,又有气质,说话也轻声细语的,非常有才华。

两人情投意合,走到了一起,他们很满意对方,刘浩的父亲刘国富,更是欣赏张梅。

他看到如此漂亮又有才华的儿媳,他看到儿子终于有媳妇管了,也该收心成家立业了,他只想着赶紧让儿子的婚姻稳定下来,继承他的家业。

为了让儿媳有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让儿媳一心一意跟着他儿子,好让儿子,把心放在事业上,刘国富可真的是大力支持儿子儿媳的婚姻。

为了让儿子儿媳生活得幸福,他马上大手一挥,给他们买了一套2400万的大房子,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而且他们的婚礼也办得风风光光的,让不少人羡慕张梅找了个好婆家。

给儿子儿媳办完婚礼,刘国富就让儿子一心放在事业上,让儿媳打理家中的一切。

他想着儿子儿媳在物质上都没有任何压力了,他们的生活应该是很幸福的,可没想到刘浩和张梅的婚后生活,仅仅只维持了三个月,两人就离婚了。

结婚是大事,离婚也同样是大事,刘浩不敢让父亲知道,毕竟父亲对他寄予厚望,更是十分喜欢张梅这个儿媳,他不想让父亲失望。

他和张梅约定,不能让父亲知道他们离婚的事情,张梅答应他了,但是她要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这套2400万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属于刘浩,刘浩补偿1500万元给张梅。

才结婚三个月,张梅就分得1500万,她自然满心欢喜,不再有任何纠缠。

可她的好日子才过了三年,终究纸包不住火,前公公得知了他们离婚的消息,他非常的恼怒,没想到这么大的事,儿子竟然瞒着他,那可是2400万的房子啊,张梅一分钱不用出,只结婚三个月就可以分走1500万,他实在是心疼。

好在刘国富早就留有一手了,虽然这套房子买了之后就登记在儿子儿媳的名下,但是为了防止儿子离婚,儿媳分走这笔财产,他早就让儿子写下了欠条。

就是有了这条欠条,他这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张梅看到那张欠条, 就知道是前公公耍的把戏,她可不承认那条欠条。因为那欠条签名在他们结婚之前,也就是这是这前夫的婚前债务,她不承认,也不愿意还这笔钱。

那么刘国富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1、刘国富和儿子之间肯定是构成借贷关系的,他可以随时让儿子返还这笔购房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这表示,在借款期限未明确或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钱。

因为没有签订日期,刘国富要求儿子还钱,儿子就得还钱。

2、离婚时夫妻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也需要承担共同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2400万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张梅应当承担一半的债务。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欠条是刘浩在婚前签的,但是离买房时间和他们结婚时间非常接近,而且买房是用于结婚的,因此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张梅需要和刘浩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那么你认为张梅应当还多少钱?(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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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老牛

老牛

8
2025-04-11 07:35

老东西这么多钱?

Solitary狂歌

Solitary狂歌

2
2025-04-12 12:07

退回1500万+婚前礼金,否则属于诈骗罪!关司打到底!

Solitary狂歌

Solitary狂歌

1
2025-04-12 12:03

应该还一半,否则等同于骗婚。国家不能支持这种违法行为!

用户11xxx61

用户11xxx61

1
2025-04-11 13:50

肯定要还的呗,现在国家更注重保护财产,甚至看购房款出自谁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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