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男子二婚,和现任妻子签下《夫妻财产协议》,把A块地给前妻生的大儿子,把B块地给现任妻子,男子又公证遗嘱,他百年之后,A块地使用权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拿出积蓄,在A地上盖起4层小楼,谁知楼刚盖好,男子提出,要大儿子把1到3层分给他和现任生的3个子女,他又撤销遗嘱,改成A地和房产份额由现任妻子的3子女共同继承,大儿拒绝,双方闹到法院,判决亮了!
彪叔二婚,娶了桂婶,二人感情甚好,相继生下三个子女。
彪叔家里有两块土地,他灵机一动,和桂婶商议,俩人签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
协议上写明:A号地归彪叔个人所有,B号地归桂婶所有。
彪叔考虑,自己和前妻生有大儿子阿勇,阿勇已经成家,他要给阿勇留一块地。
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彪叔跑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等他百年之后,A号地使用权归阿勇夫妻所有。
阿勇听到消息,心里高兴,感觉父亲还是心疼自己。
阿勇和媳妇商量,既然A地给了自己,那咱就在上面盖一座房子,父亲善待自己,将来一定会报答父亲。
俩人拿出多年的积蓄,在A地上盖起了一座小楼,小楼一共4层,红砖白墙,又气派,又敞亮。
可万万没有料到,仅仅两年之后,彪叔和桂婶坐地反悔,为了他俩的3个儿女,打起了阿勇小楼的主意。
彪叔找到阿勇,腆着老脸说道:你们住这么好的房子,可弟弟妹妹却啥都没有,要不这样,你们把这楼房的1到3层分给他们三个人吧!
阿勇一听,直接懵了,这是啥话?弟弟妹妹又不是我的责任!
阿勇当场就怼了回去,房子是我盖的,我还有自己的孩子,弟弟妹妹是你俩生的,凭啥来要我的房子?
彪叔看儿子发火,他也不再客气,他拍了下桌子: 老子说话,你敢不听,这块地是我的,我不给你,你拿啥盖房?
你不给房,你就不是我的儿子,这房子你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我和你婶的协议不做数了!
随后,彪叔撤销了公证遗嘱,将A地和房产份额,改成由他和桂婶所生的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阿勇的媳妇嚎啕大哭,果然是有了后妈就有后爹,翻起脸来,比啥都快,
阿勇掏空了积蓄,才盖起了小楼,父亲这个决定,活活把他坑死。
如果当初说好,用这块地盖房子,要给他和二婚妻子生的孩子,阿勇压根就不会要,更不可能盖起这4层小楼。
如今彪叔反悔,遗嘱说改就改,难道自己的血汗就这么打了水漂?阿勇夫妻绝不同意!
有人说了,亲爹变后爹,是最毒的东西,这明明就是设计好的骗局,骗大儿子出钱出力,盖好房子,然后霸占,太可恶了。
难道后老婆生的是儿女,前老婆生的就该被他吸血吃肉?这爹是为老不尊,说他是个人都高看他了!
彪叔看阿勇不给,他寻死觅活,大吵大闹,一纸诉状把大儿子告到法院。
彪叔认为,既然地是他的,房子也是他的,他想给谁就给谁,大勇就该把房子分给他们。
至于他和桂婶推翻协议,修改遗嘱,他们作为父母,有权为自己的孩子着想,改遗嘱是合情合理。
阿勇夫妇则认为,当初是彪叔立下公证遗嘱,表示要把A地给阿勇,出于对彪叔的信任,夫妻俩才出资建房,现在彪叔反悔,对他们不公平。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彪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彪叔后来撤销了这份遗嘱,将A地和房产份额改由他和桂婶所生的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虽然彪叔有权变更遗嘱,但他的这一行为损害了阿勇夫妇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享有变更遗嘱的自由,只要该变更行为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即可。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彪叔是A地的使用权人,但阿勇夫妇在土地上合法建造了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而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此,阿勇夫妇作为房屋的实际建造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彪叔和桂婶要求阿勇夫妇将房屋分给他们的3个孩子,这一行为侵犯了阿勇夫妇的房屋所有权。
彪叔和桂婶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对房屋享有权益。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出资建房的阿勇夫妇所有。
彪叔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信源: 光明网 2025.4.10
李元昊wan
这样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