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一家水泥公司,最终还是得向员工郎师傅支付违约金!这一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究

卢霞来说事呀 2025-04-11 19:27:42

重庆的一家水泥公司,最终还是得向员工郎师傅支付违约金!这一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究其缘由,是该公司一项明显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该水泥公司有明确规定,员工上下班禁止骑乘摩托、电动车等所谓安全性较差,如同 “不稳定的交通工具雷区” 般的交通工具,否则就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郎师傅正是因为上班骑摩托被公司解雇。 一般公司规定似乎是为了员工安全着想,毕竟摩托车、电动车事故概率相对较高,看起来公司是怕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产生工伤风险。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郎师傅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虽配有通勤车,可郎师傅的家并不在通勤车路线上,镇里也没有公交车直达公司。无奈之下,郎师傅考取摩托车驾驶证,购置了一辆摩托车用于上下班。公司知晓后,立刻与郎师傅解除了劳动关系。 郎师傅被辞退后,向当地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部门支持了郎师傅的请求,还判罚公司支付 n+1 的赔偿金。公司不服,将郎师傅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审理,郎师傅骑摩托车上下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水泥公司的这条规章制度看似是为员工好,实则限制了员工选择交通方式的自由,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被认定无效。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合理合法。虽然公司可能担心员工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出现意外,但不能以不合理的规定去限制员工。就像这次,公司看似为员工安全考虑的规定,实际上却成了违法之举。公司不能只看到摩托车、电动车事故概率高,就一刀切地禁止,而应该从其他方面去保障员工的安全,比如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等。 事实证明,水泥公司这次的规定确实是不合法的,最终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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