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再婚生育子女后,将土地使用权遗赠给一婚长子,长子出资建造4层小楼后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4-14 23:25:29

海南海口,男子再婚生育子女后,将土地使用权遗赠给一婚长子,长子出资建造4层小楼后,男子又撤销遗赠公证,并将土地使用权以及4层小楼公证给再婚子女继承。长子不同意分割小楼,男子和再婚妻子以及再婚子女共同将长子告上法庭分割房产,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据平安吉林4月9日报道,男子以为父亲再婚生子后良心发现,将土地使用权遗赠给自己,却不曾想房子盖好后,父亲跟再婚的一家人都要来分割房子。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彪叔离婚后说起,离婚后的彪叔并没有独自生活,而是又找了一个伴,相处不久后结了婚,还生下3个子女。 但是在2017年7月6日的时候,彪叔跟再婚妻子桂婶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发生分歧,谁都不让谁,于是就约定好财产的划分,并签订好夫妻财产协议书,还去做了公证。 公证内容是,A号土地归彪叔个人所有,B号土地归桂婶所有。 在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后的第二天,彪叔又去了一趟公证处,将自己名下的A号土地使用权遗赠给一婚生育的长子阿勇夫妇。 阿勇是彪叔跟前妻所生的儿子,是大儿子。彪叔看着再婚妻子桂婶跟他争财产,他放心不下,担心晚年无人照料,只能先抱住大儿子阿勇的大腿,先把土地使用权给出去。 自从彪叔再婚生子后,阿勇跟彪叔的来往其实并不多,只是偶尔关心几句,毕竟彪叔又生了3个孩子,阿勇在彪叔这里也算不了什么。 阿勇也是没想到彪叔能把A号土地遗赠给自己,阿勇决定在这块土地上盖房,自己出资。彪叔同意阿勇的做法,出具了建房协议,确定建房资金跟其他人无关。 阿勇在A号土地上大兴土木,盖了很气派的4层小楼,可房子还没住进去,就有人要来分割房产。 而分割房产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初把土地使用权遗赠给阿勇的彪叔。 在2019年1月的时候,彪叔跟桂婶推翻了之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将阿勇夫妇俩盖的房子1-3层分别给彪叔再婚的3个子女,把4楼留给阿勇夫妇。 不仅如此,在2019年7月,彪叔撤销遗赠公证。在2022年6月又再次做了遗嘱公证,这次把土地使用权和4层小楼都改由再婚的3个子女继承。 阿勇被彪叔这一连串的操作搞蒙了,当初立遗嘱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彪叔自愿的,而且阿勇要在土地上盖房子彪叔也是同意的。 不知道被桂婶和3个再婚子女输入了什么想法,不仅撤销遗赠公证,还把阿勇辛辛苦苦盖好的房子进行了分配,而却从未与阿勇夫妇俩商议过。 阿勇虽然不争不抢,但是要是侵犯到了他的权益,他也是不干的,对于彪叔所做的决定,阿勇是一百个不同意。 家庭矛盾因为房产分割不均被激化,在2022年10月份的时候,彪叔和桂婶以及3个再婚子女共同将阿勇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按照彪叔一家人表示,虽然4层小楼是阿勇夫妇出资建造的,但是在建造前就曾口头约定过,建房的钱由阿勇夫妇出,但是建好后,要一家人一起搬进去使用。 阿勇夫妇当庭否认有口头约定的存在,就算他们再怎么傻,也不会花自己的钱,让别人享清福! 阿勇夫妇之所以会在土地上盖房子,都属于因为彪叔曾经做过遗嘱公证,将土地使用权赠与给阿勇夫妇,所以阿勇夫妇才会出资盖房。 彪叔跟桂婶一家人拿出私下签订的分家析产书,是单方面的,并未与阿勇夫妇商议。他们签署的析产书里无权分割阿勇夫妇的房产,侵犯了阿勇夫妇的权益,应属无效。 因彪叔和阿勇这次所有权确认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该按照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规定审理。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A号土地的使用权归彪叔所有,而彪叔又在2017年7月7日将土地使用权遗嘱公证给阿勇夫妇所有。 在阿勇夫妇建造房产的时候,彪叔并未撤销给阿勇夫妇的遗嘱公证,所以可以认为彪叔在当时是有意愿将A号土地使用权遗留给阿勇夫妇使用的意思的。 在阿勇拆房重建的整个过程中,彪叔一直都是支持且配合的,而且桂婶以及3个子女也都是默许的态度,证明彪叔以及桂婶和3个子女是愿意将土地使用权赠与给阿勇夫妇的。 既然可以证明彪叔一家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赠与给阿勇夫妇使用,那么阿勇夫妇在土地上拆除旧房建造新房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阿勇夫妇出具的土建协议书和彪叔出具的建房协议,以及建房支付价款的收条、付款凭证等,可以认定房屋是由阿勇夫妇出资建造,房屋所有权应归阿勇夫妇所有。 彪叔一家人五口表示有口头协议证明阿勇夫妇答应过将房产给他们一家人使用,但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驳回彪叔和桂婶以及3个子女的诉求。一审判决后,桂婶和3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你怎么看待阿勇夫妇的遭遇呢? 信源:平安吉林2025-4-9

0 阅读:2
大客路看社会

大客路看社会

一如既往,每天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