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女子拒绝去男友家过年,男友恼羞成怒让女子退还看望其父母的礼品钱,女子退

小美美说社会 2025-04-15 22:47:44

山东济宁,女子拒绝去男友家过年,男友恼羞成怒让女子退还看望其父母的礼品钱,女子退回10000元后将男子拉黑,男子将女子锁进车内,挥起提前准备好的刀就砍。法院判了。

据大皖新闻4月14日报道,被害人郑女士(化名)和男子梁某(化名)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7年相识,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两年后,郑女士遇到了一个出国务工的机会,郑女士还有一个儿子,以后用钱的地方太多,她想趁着现在还干的动多赚点钱,于是2021年的1月,她义无反顾走了。

出国后,郑女士和梁某并未断绝联系,二人时常聊天,可距离终究还是会产生隔阂,渐渐的,两个人没有以往那么亲密了。

2024年1月,郑女士回国了,梁某得知后非常高兴,以为两个人终于修成了正果,于是就邀请郑女士去他家里过年。

可是郑女士刚刚回来,想要和父母孩子多在一起,而且这几年她和梁某分开,一时半会还不适应,也不想去梁某家住。

梁某被拒绝后非常生气,随后开始和郑女士算账,称郑女士住的是他租的房子,让郑女士承担一半房租,又说郑女士没回来的时候,他去看望郑女士的父母,给他们买了礼品,让郑女士把这些钱都还给他。

郑女士气愤之下转给了梁某10000元钱,称要和他断绝关系,两个人以后再无瓜葛,随后就拉黑了梁某的联系方式。

梁某恼羞成怒,不断给郑女士发威胁信息,称郑女士害他,玩弄他的感情,他已经写好了遗嘱,就算死也要拉着梁女士一起。

郑女士烦心不已,梁某打来电话她就挂断,发来信息也当做没看见,几天后,梁某一直联系不到郑女士,又给她发信息说:“你交代好后事,如果不面对现实你别后悔!”

3天后,梁某开车找到郑女士家,要和郑女士说说两个人的事,郑女士随他去车里,结果没说几句两个人再次吵了起来。

梁某愤怒之下拿出提前准备的水果刀捅向郑女士的脖子,郑女士害怕之下奋力反抗,期间梁某多次刺中她的头面部及胸口。

郑女士拼命反抗,成功将水果刀夺了下来,可是郑某转头又拿出一把菜刀砍了过去,一刀砍中郑女士的手腕。

郑女士和梁某争吵时,郑女士的儿子和几个村民都在远远观望,看到梁某动刀了,几人立即施救,可是车门被梁某反锁了。

最后,一个村民找到一块石头,用力打碎了车玻璃将梁某拉了出来,梁某转身想跑,被闻讯赶来的村民们拦住。

随后郑女士被送去救治,经检查,郑女士头面部伤口累计长度达到了9.4厘米,全身伤口长度累计达到了38.1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梁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事发前十多天,梁某多次给郑女士发威胁信息,声称要郑女士的命,事发当天梁某提先准备了水果刀和菜刀,并且在与郑女士争吵过程中,使用极端暴力手段,多次刺向郑女士的脖子、头面部及胸口等要害部位。

梁某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郑女士伤情鉴定仅为轻伤二级,梁某的犯罪目的未能达成,但这是因为郑女士的儿子及村民们及时施救,是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梁某即便未能达成杀人的目的,但仍旧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论处,但行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于事先准备好犯罪工具实施犯罪,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故意杀人行为,因其杀人目的未能达成,应比照犯罪未遂从轻处罚。梁某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梁某不能正确处理情感问题,还多次恐吓、威胁郑女士,最后还使用极端的报复手段,主观恶性较大。

综上,郑女士在此事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三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郑女士4594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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