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超速 128 公里是 “天灾”,那什么样的驾驶行为才算 “人祸 ”?
当驾驶行为突破社会容忍底线时,刑罚的震慑力必须与犯罪的危害性对等。 在这个这个案件,肇事者及其家属展现出的双重冷漠 —— 既无及时救助的悔过表现,更在事后以 "天灾论" 继续伤害受害者家属。
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人,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天理不容。
所有的有良知人们都期待,肇事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严判,在法治的天平上,从来没有 "意外" 可以豁免的罪责,只有必须直视的生命之重。
若超速 128 公里是 “天灾”,那什么样的驾驶行为才算 “人祸 ”?
当驾驶行为突破社会容忍底线时,刑罚的震慑力必须与犯罪的危害性对等。 在这个这个案件,肇事者及其家属展现出的双重冷漠 —— 既无及时救助的悔过表现,更在事后以 "天灾论" 继续伤害受害者家属。
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人,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天理不容。
所有的有良知人们都期待,肇事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严判,在法治的天平上,从来没有 "意外" 可以豁免的罪责,只有必须直视的生命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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