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景德镇事件中公检机关以“危险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起诉廖某,我便知道不可能当庭宣判的。 原因有三:
第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比交通肇事罪严重的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从正常来说,除非遇到极端情况,一般这种严重的罪名都不可能一次审理就定罪的。
第二,被告一般不会当庭认罪。如果是交通肇事罪,大概率就认了,但这个罪名因为较重,被告会替自己辩解,而被告律师也会提出反对意见,一次庭审就出结果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这类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案件,公众瞩目,社会舆论大,法官判决也很谨慎,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公众,亦或是为自己考虑,都必须在证据确凿,事实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尽量寻求一个各方都能够满意的结果,所以不会轻易宣判。
结语,其实这次事件很明显,在市区超高速飙车,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这点毋庸置疑的,从检方的态度转变来说,大概率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