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法院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七段内容。(原文见图二,图一仅分段处理,未修改内容)
1. 电话录音,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通话承认强奸。
2.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3. 报警录音显示被害人泣诉,接警员电话过去询问席某某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关系。
4. 行车记录仪音频证实,席某某与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敢作敢当"
5. 被害人手腕、双臂淤青,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6. 床单检出精斑及双方混合DNA
7. 电梯监控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订婚强奸案二审驳回上诉热点解读热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