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男子在网上花5500元买了一支钢笔,蘸墨试用以后觉得钢笔的粗细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于是申请了退货退款,不料遭到商家拒绝。男子一气之下将该店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据九派新闻,4月15日的报道,文波是一名书法爱好者,平常喜欢写字练习书法,对书写的工具要求也比较高。当然,他也经常会买一些笔墨纸砚等书法用具。
这一天,文波打算为自己再次购入一些书法工具,于是就在网上浏览。突然,他看到有一款钢笔非常好看,是自己喜欢的款式。
虽然这支钢笔要5500多元,但是因为文波自己喜欢,所以他在问了店员几句关于钢笔的情况以后,很快就下单了。
钢笔到货以后,文波非常高兴,立刻就拆开准备试用。如果钢笔好用并且符合他的要求,那么他就可以大展身手了。
这么贵的钢笔,文波试用起来也是小心翼翼的,只见他用笔尖沾了一点墨水,然后轻轻地在纸上书写起来。
然而,让文波感到失望的是,钢笔的粗细度他并不是十分满意,不是他理想中的粗细。而且,他觉得钢笔写起来也不是那么顺滑。
既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后也就用不到这支钢笔了,那么留在身边也没什么用,反而浪费钱,于是文波向店家提出申请,要求退货退款。
不料,店家却拒绝了文波的退货退款要求,理由是文波蘸墨试用了。而他们的要求是蘸清水试用,如果蘸墨试用就不能退货退款。
对此,文波感到十分郁闷。他买的时候店员也没有告诉他不能蘸墨试用钢笔呀。而且他在店铺页面上也没有看到任何提示,说是不可以蘸墨使用。
店家却表示自己早就在页面上已经标注了,是文波自己没有看清楚,说着还指给文波看,文波一看简直快要气晕了。
原来,这店家确实是在页面上标注了只能用清水使用,但是这行提示的字在页面的最底部,试问有几个顾客在买东西的时候,会详详细细地看到页面的最底部?
更何况,文波认为自己虽然蘸墨使用了,但是已经清洗干净,并不影响店家的二次销售,为什么就不能退货退款呢?
文波认为5000多块钱的钢笔价格虽然不算很高,但也不便宜了,店家在自己买的时候不及时进行提醒,而且将不能蘸墨使用的字眼放在页面的最底部,明显就是故意的。
因为一般试用钢笔都会蘸墨试写,店家肯定就是等着自己蘸墨试写以后,再告知自己不能退货退款。在文波看来,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文波一气之下,将卖钢笔的该店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店对自己进行退一赔三,赔偿自己的损失。
文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000多元的钢笔进行蘸墨试写,最终导致店家拒绝退货退款,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文波作为消费者,是有权利详细知晓钢笔的试用等全部情况的,这是他的知悉权。该店在文波买钢笔时,并没有告诉文波关于试用的规则等要求,侵害了文波的知悉权。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该店对钢笔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从内容来看就属于格式条款。那么,此条格式条款应当要在显眼的位置标识出来,用显著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不能蘸墨试写。
而该店将钢笔试写的格式条款放在页面的最后面,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的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文波买的钢笔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内,并且文波在试写钢笔后已经清洗干净钢笔,保证了钢笔的完整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波是在网上买的钢笔,因此有权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店家应当要在收到货后进行退款。
最终,法院根据以上条件,判令钢笔店家应当要对文波的钢笔进行退货退款,并且运费也由店家来承担。
你觉得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文中人物为化名)(
用户18xxx35
XB的,还试写?写了还好意思退?没质量问题你也退?不长眼怪别人?你点外卖试一口不满意也退?你女儿嫁人被别试一下再退给你?
秋思
30块的钢笔用着也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