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在老家盖房,提前给了施工方13万,可对方收到钱后,连一层都没封顶就停工了。停工一个多月,房子里长了草,钢筋也生锈了,男子联系对方过来施工,对方却说砖头太贵,等便宜再说,之后就不接电话了。男子这才发现,对方公司早就注销了,却还跟自己签了合同,他报了警,对方态度变了,主动打来电话,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2025年2月10日,陈先生满心欢喜地和一家公司签了盖房合同,双方约定:对方在120天内将陈先生家的房屋主体盖好,陈先生支付相应的费用。
带队施工的负责人姓石,石某带着施工队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一干就是两个多月。
陈先生也十分信任对方,陆陆续续交付了13万元的前期款,就盼着能早日住进新房子。
可谁能想到,钱给出去了,对方却突然撂挑子了,一层都没封顶,对方就停工了,工地现场一片狼藉,烂砖头、木板扔得到处都是。
陈先生和妻子心急如焚,陈先生多次联系石某,要求他赶紧复工。
石某一开始还接电话,说会送东西过来,可迟迟没有动静。后来直接说砖头太贵,要5毛多一块砖,等价格便宜了再说,之后就不接陈先生的电话了。
停工一个多月,工地里都长出了杂草,钢筋也生锈了,陈先生实在没办法了,这才想到找媒体帮忙。
记者试着联系石某,石某还是那套说辞:“砖太贵,哪个工地都停。”
陈先生心平气和的问石某:难道房子的顶都不用弄了吗?石某很不耐烦地回了句:“别跟我说,我不想听你说。”
陈先生想再争取一下:我钱给超了,你就不来了?
记者表示陈先生想跟石某协商一下,这个事情怎么弄?
石某却表示合同还没到期,双方没啥可协商的,到时候自己肯定按合同办事。
陈先生的问题还没解决,送砖头的供货方也找上门来了。
原来,供货方前几车砖头的钱都给了,可最后两车只给了一车的钱。
供货方问石某啥时候把剩下的钱结了,石某直接挂了电话。
供货方说他们找去了石某的公司,可那里已经人去楼空,只剩下一块破布了。
记者仔细查看陈先生和对方签订的合同,又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这家公司早在2024年6月14日就已经注销了,可跟陈先生签合同的时间是2025年2月10日。
一个已经注销的公司,怎么还能和人签合同呢?
可对方却还在嘴硬,说自己公司改集团了,自己按照合同办事,没有违约。
陈先生这下可吓坏了,对方用一个已经注销的公司和自己签合同,这不是诈骗是什么?他赶紧报了案。
没想到,一天后,陈先生接到了石某主动打来的电话。石某在电话里信誓旦旦地说自己立马就过来复工。
陈先生心一软,决定再给对方一次机会,要是对方真的过来复工,就还是让他继续干。
对于陈先生的这个决定,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有人建议:直接报案,房子别让对方盖了,把钱退回来,这种人不能用。
也有人说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不要提前把钱给了,不然对方出尔反尔,就很被动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石某跟陈先生签订了盖房合同,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陈先生的房屋盖好,可他施工了2个多月后,却借口砖头太贵,停工走了,一个多月都没有复工。
如果石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保质保量的完成,那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条件下,陈先生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石某有可能涉嫌合同诈 骗罪。
《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某用已经注销的公司跟陈先生签订合同,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陈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以已注销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可申请撤销合同,且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陈先生跟石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陈先生可以要求石某返还盖房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大家觉得陈先生应该让石某继续建房吗?还是报警处理,拿回盖房款,找其他人盖房?
信源:都市报道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