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餐饮公司当高管,她看公司的糖水店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心一痒,也偷摸开了家糖水店,让母亲经营,还把公司的配方、供应商全都告诉给了母亲。眼看生意做起来了,女子美美赚了15万,没成想,却被公司发现了。女子主动离职,公司却没有轻易饶过她,公司把她告上法庭,要求把开店赚的15万全部上交给公司。法院判决让女子傻眼。 据光明网报道,在广式糖水的江湖里,“M糖水”可是响当当的一块招牌。 这个品牌在2014年成立,很受大众喜欢,后来在全国开了好多家门店。 左某就是在这股糖水热潮中,在2020年10月加入了这家餐饮公司,成为了一名运营经理。 左某主要负责广州几家糖水铺的运营、人事、采购这些重要的事儿。 刚入职那会儿,左某心里满是干劲。她想着,能在这么有名的公司里当运营经理,是个难得的好机会,一定要好好干,做出一番成绩。 她每天早出晚归,一心扑在工作上,对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尽心尽力。 可时间一长,左某的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她看着糖水市场这么火爆,心里就痒痒了,也想在糖水市场里分得一杯羹。 2021年7月,她瞒着公司,偷偷在外面搞起了“S糖水”。 她把公司配方、流程,甚至原材料供应商,一股脑儿都透露给了她的母亲蒋某。 在她的指导下,“S糖水”很快就开起来了。 左某刚开始心里还有点忐忑,怕被发现。可看着“S糖水”生意越来越好,她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了。 到了9月,她把“S糖水”的经营主体,正式改成了她母亲登记注册的美食店。 她觉得自己把这一切做得天衣无缝,公司肯定发现不了。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 2021年11月,Y公司意外发现了左某的“小动作”。公司领导们气得不行,他们觉得左某作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常识。 而且当初左某入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也明确要求过,左某必须对公司业务相关内容进行保密。 可左某倒好,私自在外经营糖水铺,还私自透露配方这种重要信息,这明显违反了规定。 虽然左某被发现后主动提出离职,但公司不会轻易放过她,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左某把开糖水店所得的15万全部上交给公司。 左某得知后,心里又慌又急。她说自己根本不算什么管理层,也没和公司签过竞业禁止条款,公司不能拿这一点限制她。 而且,她觉得自己只是帮母亲经营的糖水铺出出主意,根本没透露过公司的商业秘密。 她还委屈地说,糖水产品不到一个月就下架了,糖水铺的营业额也没到1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左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虽然左某称未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她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对公司业务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左某作为运营经理,属于对公司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公司有理由认为其知晓并应遵守竞业禁止相关义务。 她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母亲并经营同类业务,违反了该法条中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精神。 即使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左某也不应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私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竞争优势,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左某构成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左某支付原告公司15万元。 对于左某的行为,你怎么看?
广东30岁男子突然接到警方电话,“你亲生父母找到了!”男子连连摇头“不可能,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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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夫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明创新,个个去抄袭谁还愿意投资搞研发?
福兮祸所依
每间公司都不允许员工兼职的,作为高管应该知晓,有能力的好快能赚回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