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有一个新的观点,除了未遂和既遂,还存在第三个可能,叫犯罪中止。
这个观点我觉得很有现实意义。
因为二审法院透露的,可以概括3点。
1,男方承认犯罪,证据链完整。
2,女方没有诈骗事实。
3,男方当晚应女方要求送其回家并做出一些承诺。
前两个网友已经吵翻天,质疑的比较多。反而第三点是很少有人注意到。
女生被强奸之后,会不会要求强奸自己的人送自己回家?然后就开车坐车回去了。
一般来说是可能性不大的。
而第一点,男方承认和物证能不能匹配?因为官方没有披露怎么承认的。所以我们完全不知道。按说有明确证据可以大大方方披露,比如str分型结果是有的。但是网传没有str分型,法院没辟谣。所以没辟谣我们能不能认为,这个说法可能就不是谣言?
那么男方怎么承认的就很关键了。
法院回应称,处女膜完整不是判定没有强奸的标准。
这句话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有概率问题。强奸不一定造成处女膜破裂,但是一般会造成大于破裂的其他撕裂伤。这部分证据完全没有。
结合受害者还能要求嫌疑人送其回家。那么就有一个和法院以及家属都不同的推测。
就是女方没骗婚,男方有强的想法,最后或者多次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不明朗。或者男方自以为的过程,并没有完全发生。
为什么要说女方没诈骗?
因为陷害成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而且处女膜完整不能证明没有强奸,但可以证明是处女,没有性经验吗?似乎是可以的。这不是就不对等了?
法律和道德都是保护女性为出发点。所以只要女性受害属实,不是假装。那么侧着保护是合理的。同时,本案受害者受到的身体伤害比普遍强奸案里的情况要低。
所以该案男子很可能是想要强行发生关系。因为已经订婚,该给的彩礼啊房本啊什么都差不多了。自己还什么实质性进展都没有。所以,当时很可能是违背妇女意愿了,而且可能尝试多次。但是女方比较强烈的拒绝,男方没有真正如愿,可能多次犯罪中止,或者没有持续犯罪过程。不然证据不可能这么少。
那么如果是这个情况,法院判重了吗?
我觉得还是不一定。因为公检法不仅要看物证,还得看受害者。身体伤害可能有拉扯,淤青。生殖器官受到的伤害可能极小或者没有,但是,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同样不能忽略。考虑到女生有3个哥哥,家里又迫切的希望她快点结婚嫁出去,她都从来没有发生过关系还抗拒婚前性。所以很可能是被母亲压力下被迫相亲,被迫找个人嫁。她的心理可能比较脆弱敏感,表达拒绝也唯唯诺诺。如果是这种情况,我觉得她受到的精神打击可能不亚于其他被强奸的案子。所以公检法做出这样的判断,我觉得未必是空穴来风。可能真的兼顾了各方面。
由此,我的最终判断就是,
受害者女孩自己,可能没什么问题。女孩的家庭,考虑到可能单亲和3个哥哥,或许给女孩施加了压力。母亲可能存在一些不当。女孩在两边都可能是受害者。
男方明确用强,明确违背妇女意愿,但是不确定具体侵害到什么程度。考虑证据收集的情况,可能属于犯罪中止。基本上就是刚刚过强奸最低的门槛,或者差一点点到门槛。大致就卡在这个地方。
公检法对这个事件的判定和回应,我认为存在不足。如果是考虑到受害者的身心状态,我觉得定强奸能理解。但是这个门槛刚刚好卡在这里,作为一个案例对公众都是很重要的参考。也就是这个人很可能实际上成为刑法236条的孙山。到底是名落孙山还是恰好孙山,这个很重要。所以我希望能把事实认定这部分搞清楚。可能需要适当纠正或者补充说明。
以上就是本案我的一些新的想法。还是希望父母和子女,男女双方都能做到互相尊重。法律的红线不要破。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有基本的法律常识,避免被冤枉陷害。这样这个事件的正面意义就能最大化,负面意义就能最小化。
用户13xxx39
法院应解释“事后”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