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因醉酒被情人接回家中休息后,情人误以为男子已睡着,在穿着睡裙的情况下,到家门口的车上与另一名与其有男女关系的大叔说话。男子发现后,与大叔互殴并故意将大叔绊倒在地上导致死亡。案发后,男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有自首、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但法院均不认可。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旬男子姜某与女子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对子女。因儿女均已成家,姜某夫妇平时与姜某86岁老母亲在农村生活。
女子郭某与姜某是同村村民,平时叫姜某为“海叔”。郭某8年前与5旬男子杨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姜某在公开场合见过杨某,也知杨某与郭某的关系。但杨某不认识姜某。
可即便明知杨某与郭某的关系,姜某却仍然经常打电话给郭某并多次趁杨某不在时,深夜到郭某家中留宿。
事发当天晚上,杨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酒后杨某打电话让郭某过来接其回家。到家后,杨某被郭某扶至靠近窗户的床上休息。
因郭某一直在照顾杨某、没看手机。姜某误以为杨某不在,开车来到郭某家门口并通过敲窗及手机电筒照射等方式叫郭某。
郭某发现后,出去查看并告知姜某称:“杨某在家”。因姜某极力要求到车上去说几句话且郭某自认为杨某已经睡着,郭某上了车辆的后排座位。
虽然杨某醉酒躺在床上休息,但其还是能隐约感觉到窗外有人在叫郭某。多次叫郭某没有回应后,杨某起床出门查看。
杨某发现没有穿内衣的郭某,在只穿睡裙的情况下,坐在姜某的车后排座位,立马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杨某将郭某拉下车后,打了其几下。后又指责姜某为老不尊并与其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
郭某劝阻无果后,因杨某与姜某的争吵、打斗声已惊动邻居,回家先换衣服。期间,杨某、姜某持继在互殴。
可姜某自知打不过、想要离开,杨某却故意伸腿去拌姜某并导致其摔倒在水泥地。
因倒地时是头部先着地,姜某倒地后当场昏迷不醒。郭某换好衣服出来发现姜某倒地后,立即上前查看。
郭某因叫不醒姜某,质问怎么回事并问现在怎么办?杨某告知称,姜某是自己摔倒的,并声称“你自己看着办”。
之后,姜某离开现场。
杨某离开后,郭某给其弹视频,继续追问姜某怎么会伤成这样、现在怎么办?
杨某回答说“通知邻居,让邻居告知姜某家人并坚称当晚没见过我、姜某是路过你家门口自行摔倒的。”
郭某照做了,姜某女儿接到邻居电话赶到现场后,看到郭某跪地抱着父亲头部哭着叫“海叔”,立马就明白怎么回事了,并当场把郭某揍了一顿。
家属报警后,郭某如实陈述了情况。杨某到案后垫付了11万元医药费。
姜某被送医院40多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姜某因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某辩护人认为:
第一,不排除姜某女儿在现场殴打、撕扯郭某时,致姜某从郭某胳膊跌落,头部磕碰地面造成了二次伤害。
第二,姜某去世当天,医院曾因病情严重要求转到上级医院救治,但家属签字拒绝转院。
即姜某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
第三,杨某有积极赔偿、自首、认罪认罚、姜某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家属承认收到杨某11万元,但认为其实际损失远远不止这些。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据此,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共计127万元。
法院这样判:
首先,杨某故意绊倒姜某,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姜某受到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主观上也存在放任态度,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郭某是次日早上才发现其搂抱姜某头部时所穿衣服右袖子上有血渍的。
即姜某被杨某绊倒在地上时头部已经损伤出血,而且,结合现场情形及常理,姜某头部从郭某胳膊摔落到地这一因素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后果。
另外,家属是出于病情不稳定而拒绝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符合常理。
因此,家属无明显过错且拒绝转院这一介入因素较小,故不能中断杨某伤害行为与姜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再次,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时双方有争吵、相互辱骂、撕扯行为且杨某与郭某也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于姜某存在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最后,杨某离开后,让郭某和包括民警在内的人说“今晚没见过其并谎称是姜某自行摔倒的”。
其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其接到传唤电话后一个多小时未直接投案,直至被控制。其到案缺乏主动性,故不构成自首。
综上,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判处其再赔偿家属22万元。
用户18xxx36
郭某才是罪魁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