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有个习惯,出门时总把房门钥匙搁在消防栓,时间一长,被同小区邻居发现,邻居趁男子不在,取出钥匙,连续4次进入房间,他冒充房主,先把洗衣机冰箱和其他电器卖了,一共卖了1000,隔壁听到声音,立刻给男子打去电话,男子赶回家里,邻居正在卖他家空调,男子报警,邻居被送上法院,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2025年4月19日,齐鲁新闻报道了一件偷盗案。
陈先生在某小区居住,他有个习惯,每次出门之前,总是把钥匙搁在门外的消防栓。
这样一来,如果家里有事,他可以拜托附近的亲戚朋友,帮他处理一些紧急事情。
可是,他这个习惯,被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周某发现,周某观察了很久,心里渐渐生出了不好的念头。
他开始注意陈先生的一举一动,还有他的作息习惯,终于有一天,他发现陈先生出门时又把钥匙搁在了消防栓。
这就是说,陈先生最近都不在家,房子空置,机会来了。
2024年8月19日,周某确定陈先生不在,他悄悄来到门前,在消防栓拿到钥匙,他看四周无人,趁机就打开了房门。
周某进屋一看,房间里家电齐全,他心里高兴,立刻联系了买家,他说自己是这家的房主,要把用过的家电卖了。
买家不知真相,听到价格便宜,立刻就付款买下,周某尝到甜头,他分做4次,潜入陈先生家。
他先卖掉了冰箱洗衣机,又卖了一些可移动家电,第4次时候,他在房子里搜寻,已经没啥可卖。
这个时候,他热的满头大汗,突然想起来空调,他急忙打开凉快。
他想把空调也卖了,可是空调得拆,不像其他电器可以直接搬走。
拆空调必然会有动静,主机外机体型巨大沉重,搬动起来很不容易。
如果动静太大,会不会惊动别人,他心里害怕,有片刻的迟疑。
他琢磨了一会,贪念盖过了恐惧,一不做二不休,他叫买家来直接拆走。
拆空调费了老劲,屋子里叮叮咣咣,好不容易拆解完毕,周某使劲把空调往外拖去。
这个时间是在中午,陈先生隔壁邻居在家里休息,他被陈先生家里的动静惊醒,心烦意乱,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他仔细一听,听见好像在搬家具,他心里疑惑,陈先生最近没在,难道这么快就回来了?
邻居拨通了陈先生电话,说他家屋子里咋有搬家具的声音?
陈先生心里一惊,他说自己并不在家里,他心里着急,赶忙往家里赶去。
等他赶到家时,拿出随身带的钥匙,直接打开大门,里面的情景把他惊到!
周某正在卖他的空调,看到陈先生回来,吓得不轻,腿打哆嗦,脸色煞白,他想逃走,被陈先生一把抓住。
陈先生怒不可遏,立刻打电话报警,买家这才知道,来的才是真的房主,眼前的这位周某,是个地道的小偷。
经过调查,周某4次潜入陈先生家中,把洗衣机冰箱等一共卖了1000多元,陈先生没有想到,自己精心购置的家电被他卖的如此廉价。
周某如实交代了罪行,说他观察到陈先生把大门钥匙搁置在消防栓,他才起了贪心,趁着陈先生不在,房屋空置期间,冒充陈先生卖了电器。
虽然变卖家电,获得的钱款不多,但是偷盗就是偷盗,周某被送上了法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发现陈先生将钥匙放在消防栓后,趁陈先生不在家,4次潜入其家中,盗取并变卖家电。
周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在变卖家电时,冒充陈先生与买家进行交易,欺骗买家以获取财物。
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买家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花钱购买了家电。
在本案中,周某的诈骗行为是实施盗窃罪的手段之一,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非法占有陈先生的家电。
因此,周某的行为在整体上被评价为盗窃罪,诈骗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单独构成诈骗罪。
法院最终判决,对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信源: 齐鲁壹点 202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