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结婚案体现的是法律的漏洞,如果不改,将会出现无数个大同结婚强J案!
我们先把大同结婚案放在一边。
先来看看
房子加名三月离婚,女子分走1200万!
公公为儿子结婚花2400万买房。结婚三个月后,儿媳离婚,分走了1200万。
那我们再来看大同结婚案,为什么男子不愿意房子加名,应该是担心加名字后能是婚后也会出现几个月离婚,分走房子一半!
那么再来看看当时场景,大同结婚案的女子和男子订婚在婚房内发生关系,第二天,女子报警。
女方父母提出协商,房子加名字,补齐彩礼,尽快结婚!
先不说强J的问题,为什么,男子出钱买房,加了女方名字,女方可以分走房子一半,理论上是因为赠予,但实际上很多都是被迫!
不知道为什么法律会埋下这种在现实生活令人纠结的漏洞!而且往往这种漏洞被大多数心怀不轨之人利用!
我认为,房子谁出钱归谁,不论是婚前和婚后,婚前不用说。
婚后的话,如果共同还贷,离婚时按照婚前家庭收入比例作为补偿,如果女方全职太太,那么按照她婚前工作时的收入的120%-150%计算!
用户10xxx06
女方精研法律了的,婚前加名属赠予能分一半,婚后加名是婚前财产,短期离婚分不走
随风飘扬
杭州这个月就有一起,女的甘肃,男的在无锡,和男的谈了5年,收了38万彩礼,来杭州旅游,要在男的房子上加名被拒绝,发生关系后第二天,还和男的一起去帮她妈妈送货,第三天下午就告对方强奸,男的被取保候审不得离开杭州,工作肯定是丢了。
spider-man
现在已经修改了民法典了,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
蔚蓝色的海np3p
强奸犯罪基本构成要素是两个陌生人或者熟人采取暴力,胁迫,药物等手段而发生的性行为,而他们的构成要点不是配偶或者大同案件的那对准夫妻!这案件两个人是订婚后要走进婚姻殿堂的夫妻,订婚仪式后也算是双方家长认可的夫妻,他们之间发生的故事,哪怕强奸成功,最多也就是应该参考婚内强奸构成要素审判而不是适用强奸犯的条款!按婚内强奸判决的全国也没几个例,都是缓刑! 强奸罪之所以是重罪是源于给被害方带来的严重人格和心理伤害,如果事前或事后报警前涉及利益交易就严重拉低了这种主观性伤害的后的后果,这时就是用强了也是应以人身伤害罪论处,女拳主义者为了博眼球把强奸罪泛化会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彩礼和嫖资本质上都是性同意的证据。期待本案对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用户10xxx54
男方不肯加名是有原因的,因为定婚了,收了彩礼,女方却不肯让男方行房事,还烧窗帘什么的!男方这才明白,这女方根本不爱自己,根本对自己没感情,而定婚另有隐情,所以男方怎么可能冒这么大风险就加名!钱,房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任何付出总要有回报,不劳而获,或者玩欺骗(欺骗男方感情造成误会,早说不喜欢,也不会有后面之事,也不会定婚!)终将不得人心!害人害己,影响极坏!
不啦不啦猫猫咪
虽然自古就有彩礼一说,但六礼的本质是买断,以后这个女儿就是男方家的劳动力了,以后的劳动成果,子嗣等都属于男方家族所有,并且基本不能回娘家,不能离婚,还要干活。 所以才会有六礼,以此来补偿女方家劳动力转移。而并非是感谢女方养了这么多年。 另外,大家就说了,古代也要拿彩礼,是不是也是借这个机会,从男方那边索取一些财物?古人不会这么想。每一个身份等级,纳的这个彩礼,古人叫“纳币”,是不一样的。天子要纳什么,诸侯要纳什么,士大夫要纳什么,平民百姓要纳什么,这在《周礼》上都是有规定的。如果不遵守规定会被追责。这就是门当户对的出处,不同阶层的人很难满足对应的纳币。 说难听点,在现代社会,如果你是普通老百姓,能拿到的彩礼也就三五万,然后把你女儿买断就这个意思。 纳礼的目的,不是为了借女儿嫁出去发一笔财。而事实上,现代社会已经不适合彩礼一说了,因为六礼的底层逻辑已经崩塌了,不可能买断女人,不可能女人所有的所有权归男方家。 现在的女人男人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不适合进入婚姻利己者也没必要非要结婚,没必要留下基因传承,说实话现在养儿女也不太可能给你养老。 大自然本来就需要优胜劣汰。
用户18xxx42
婚姻法西化倾向非常明显,已完全脱离了中国社会千年形成婚约习俗,认可彩礼,却不认可女方性的付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