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二婚后患病,病重时将婚前房产卖了121万,给父亲转去53万用于养老。岂料,女子去世后不久,二婚丈夫就找到岳父,要求返还53万,称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单方面赠与。岳父怒怼:你要点脸行不,我女儿当牛做马供养你们一家老少,她生病了,你不管不问,这笔钱是我借女儿的治病钱,想要回去,没门儿。被拒后,男子不甘心,直接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3万元,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齐鲁壹点,4月22日报道:小于与杨某是二婚夫妻,婚后小于孝敬婆婆,对杨某的孩子视如己出,尽到了为人妻的责任。
杨某却一直没干什么,家里的开销都落在小于肩上,小于对此毫无怨言,认为夫妻本该同心同德,谁有能力,谁就多付出,不必计较太多,只要日子过得舒心就好。
然而,没过几年,小于就患上了重病。
为了筹钱治病,无奈之下小于卖掉了2套婚前房产,到手了121万元的购房款。
有了这笔钱,小于就可以安心治病了,但病情却并未得到好转。
小于将剩余的钱买了一套新房,出乎意料的是杨某自愿签下了《房屋产权放弃声名》。
随着病情的加重,小于心中最牵挂的还是自己年迈的父亲老于。
她深知自己时日无多,不能在父亲床前尽孝了,愧对父亲。
为了让父亲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她把仅剩余的53万元都给父亲转了过去,给父亲养老钱用,尽自己的一点孝心,也是她对父亲多年养育之恩的一种回报。
然而,小于刚离世,一场意想不到的纷争就接踵而至。
老于还沉浸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中,他没想到,女儿还尸骨未寒,杨某就找上门来,要求老于返还53万,称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单方面赠与。
老于听后,愤怒不已,怒斥杨某:你要点脸行不?你和我女儿结婚五六年,你一分钱都没赚,你们一家老少都指望我女儿养着。我女儿生病后,你对我女儿不管不问,因为怕花钱,还想阻碍我女儿治疗,你有良心吗?
我告诉你,这53万不仅是女儿给自己的养老钱,其中有一部分是我借给她的治疗费用,你没权利要。
杨某被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老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6万。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杨某认为,这56万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单房赠与岳父,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于卖掉的两套房产虽是婚前财产,但在婚后出售,购房款121万元在性质上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仍应认定为小于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杨某以这5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2、老于主张这53万元其中一部分是他借给女儿的治病钱,是否会得到法院对支持?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老于主张这53万中有部分是自己借给小于的治疗费用,那么在小于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杨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若杨某继承了小于的遗产,就应当对这部分债务进行偿还。
杨某要求老于全部返还53万的主张难以成立,当然,对于老于所主张的借款等事实,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某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据证明小于转账的5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另外,小于对老于有赡养义务,小于转账是尽到了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诉求。
信源—齐鲁壹点-2025-4-22。
克己为己
这是女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