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患病后,二婚丈夫不想让女子花钱治病。女子只能卖掉2套婚前房产,得到121万后,一部分用于买房,一部分转账给父亲。二婚丈夫识相的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却在女子过世后向老丈人索要转账的53万,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丈人怒不可遏痛斥女婿,五六年没挣过钱,还要女子出钱给女婿前妻孩子和母亲赡养,怎么有脸要钱!二婚丈夫得不到房产,只能将老丈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很是意外! 据4月22日海报新闻报道,小于在病危时做出的一个决定,却将自己的父亲老于送上法庭,究其原因,跟小于再婚的丈夫杨某有很大的关系。 小于有着一段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离婚后的小于发奋图强,一心投在事业上,对于个人的感情生活也不再关心。 但毕竟是女人,总有脆弱无助的时候,深夜时分还是渴望有个温暖的怀抱,有个人在等她回家。 于是机缘巧合下,小于认识了同样是离异的杨某,二人相谈甚欢,不久后就结为夫妻。 结婚后杨某专心照顾家庭,当上了全职煮夫,让小于可以放心在外打拼,杨某会做她背后的那个男人。 一个女人要兼顾一个家的开销,工作上丝毫不敢懈怠,拼命工作的同时,小于忽略了自己的身体,直到觉得不看病不行的时候,才发现病情已经无法控制。 小于的求生意愿很强烈,她积极配合治疗,就希望能够治好自己的病。但是杨某却不这么想,总觉得小于的病在治疗下去就是浪费钱,想尽办法阻挠小于花钱治病。 病重的小于没有力气跟杨某争吵,于是决定卖掉2套婚前财产,并明确告知杨某,这钱是用来治病的。 但小于一想到自己的父亲老于,打算给老于留下点念想,就用卖房款121万又买了一套新房,还给老于转账了53万。 让小于没想到的是,在新房交易过户的时候,杨某居然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他不要这个房子。 老于本来是看不上这个女婿的,但是看到杨某肯主动放弃产权,他还对杨某产生出了一点敬佩心理。 但是这种敬佩心理却只是一个假象,杨某在小于过世后就找到老于,让老于把53万还给他,说那是夫妻共同财产。 老于果真没有看走眼,果断拒绝了杨某的要求。杨某自从结婚后,五六年都没有上过班,家里的日常开销都是小于负责的。 小于不仅要负责他们小两口的开销,同时还要赡养杨某前妻孩子和母亲。在小于重病期间,杨某不出一分钱,还阻挠小于看病,很多钱都是老于借给小于看的病。 老于不理解怎么会有这样的男人,他真不该把女儿交到这种男人手上。 杨某捞不到房子,要是这53万也得不到的话,那么他就真的一无所有了,于是就将老于告上法庭,要求老于归还夫妻共同财产53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杨某认为,小于把婚前房产卖掉后获得的121万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杨某对于小于转账给老于53万这件事并没有同意,所以这笔转账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老于归还。 杨某特意指出,在小于用121万卖房款购买新房的时候,都得需要他签署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才能写小于单独所有,所以小于转账给老于的53万,同样也得需要他的同意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老于认为,小于卖掉的婚前2套房产所得的121万房款,仍然属于小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于将个人财产内的53万转账给老于,不需要杨某的同意。而且小于对老于负有赡养的义务,53万也是小于支付的赡养费用。 况且杨某也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不光不挣钱养家,甚至把生活的重担让小于一个人承担,小于发现得病到病重之所以会那么快,都是杨某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 小于为了治病,还得跟老于借钱,53万里,有一部分还是为了偿还借款。所以,于情于理,老于都没有理由归还5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于转账的5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小于转账属于尽到赡养义务,驳回杨某诉求。 我觉得,老于不仅不用归还53万转账,还可以想办法让杨某把小于赡养杨某前妻孩子和母亲所支付的费用归还回来。 小于嫁给杨某,不仅要赡养老于,还得养着杨某,凭什么还要养着杨某的前妻孩子和母亲,未免太欺负人了! 你怎么看待老于的遭遇呢? 信源:海报新闻2025-4-22
辽宁沈阳,女子患病后,二婚丈夫不想让女子花钱治病。女子只能卖掉2套婚前房产,得到
槿论看社会
2025-04-22 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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