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酒后驾车失去右眼 法院:拘役45天 2024年3月2日,兴宁市男子罗某在宵夜店喝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国道路时,撞上停在路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右眼球被摘除。 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侥幸心理终害己!罗某为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拒绝酒后驾车,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来源:兴宁市检察院
梅州一男子酒后驾车失去右眼法院:拘役45天 2024年3月2日,兴宁市男子
社会天空
2025-04-23 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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