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强奸案的认定!
所谓强奸,重点在"强"字,而不在"奸"上
再议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强奸案的认定!
所谓强奸,重点在"强"字,而不在"奸"上,如果强字不成立,奸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强字成立,奸才构成犯罪,甚至没有奸成也构成犯罪,那叫强奸未遂。
怎样认定"强"呢?《刑法》第236条给出了解释: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强奸行为一般在异性陌生人之间比较好做出判断,但在熟人之间特别是配偶,恋人,情人,未婚夫妻等之间就要特别慎重。因为上述关系的这些人本就是以性关系的存在连结在一起的。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强"的问题就是注意对两个人关系的现实状态,女方的报案动机,以及"强"的程度,手段做综合判断。比如:夫妻、恋人或情人之间的关系仍处在正常状态下,他们之间本身就是基于性关系产生的,怎么可能存在强迫呢?
再有就是程度和手段,有些夫妻或情侣之间往往在性关系方面喜欢软暴力,这样更能增加情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定为采取了暴力手段。再有女方的报案动机也是要重点审查的,有些女人往往和男人在其他方面发生了纠纷,矛盾,出于解气或报复的心理举报强奸的,在举报后,虽然后悔,但为了怕承担污告的法律责任而一口咬定被强奸的也不在少数。
所以在办理配偶、恋人或情人之间的强奸案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做综合判断,做到不枉不纵。
代少煌
你在聊什么呢,只有“强”和“奸”统一才是强奸,哪儿来的孰轻孰重,同时证明发生这两件事情才能定义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