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套路深!”广东深圳,一男子看某公司招C1司机,月工资10000多,他赶紧去

悦澄聊社会 2025-04-24 18:02:56

“城市套路深!”广东深圳,一男子看某公司招C1司机,月工资10000多,他赶紧去应聘,这家公司得知他没车,就要求他花14.8万贷款买了辆车,男子照办,事后,竟然发现这款车市场价才10万左右,而且,一天只挣160元,他火冒三丈,跟公司要求退车解除贷款,并报了警,可一系列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让男子车财两空,他捶胸顿足:我27个月70000多贷款咋还呀?

4月17日,庞先生一筹莫展的找到大风新闻记者,说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2023年7月,失业多时,正在四处找工作谋生的庞先生,在网上看到某家汽车租赁公司招聘C1司机。

从头到尾看完招聘信息,庞先生乐了,真是天无绝人之路,这个工作不就是量身为他定做的吗?

关键是,这份司机工作月工资10000+,就是点对点送货,这个太诱人了,对他来说既高薪又轻松,庞先生窘迫的生活,非常迫切需要这份收入。

虽然,工作要求上夜班,但这对庞先生来说不是问题,反正他生活压力大,他晚上也睡不着。

于是,庞先生马不停蹄来到某公司应聘,生怕晚一步,工作被人抢了。

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问庞先生有没有车?庞先生当然没车,否则他就自己跑货运了,干嘛还来应聘?

但工作人员告诉庞先生。想应聘这份工作,必须他自己得有辆车。

但没有也没关系,他可以通过公司推荐去贷款买车,不用他花一分钱,也没抵押,如果等庞先生不干那一天,公司回收车,他也没后顾之忧。

庞先生迟疑了,他不过就是来应聘个月薪万元的司机,怎么还需要他“贷款买车”?这不是套路吧?

可是月薪万元太诱人,工作人员巧舌如簧,让庞先生很快迷失方向,在工作人员叶某的安排下,在一家融 资租赁公司贷款成功,电子签了融 资租赁合同。

整个过程,庞先生就像一个提线木偶,啥都不懂,合同也没认真看,直接就签字了,贷款14.8万买了辆车,车子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然后开始接单送货。

这个工作一干起来,庞先生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哪来的月入过万呀,每天就挣160多,再去掉充电钱,一个月整个三四千都费劲,和当初承诺的月入过万相差甚远。

更让庞先生肠子都悔青了的是,他发现他贷款14.8万,需要还48个月的新能源车,市场价才10万左右,他当了冤大头。

庞先生怒气冲冲找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提出退车,解除贷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庞先生一气之下报了警。

汽车租赁公司让庞先生,把车开到某处,跟一家新能源公司签了“代运营”合同,对方负责把车租出去,租赁费他用来还月供。

到目前为止,庞先生48个月的贷款,他还了21个月,还剩27个月70000多。

他明白,自己一着不慎掉坑里了,没有退路了,这样也行,自己再熬两年,就从坑里爬出来了,到时候落了一辆车,以后自己跑车拉活。

可他想的太天真了,3月13日早上,他发现自己的车,被人拖走了,对方说他们公司购买他车辆挂靠公司的债权,庞先生得花6000元的挂靠费用,如果庞先生想要过户车辆,还得交1.2万。

也就是说,庞先生车财两空不说,剩下的70000多贷款,他还要打工偿还。

庞先生崩溃了,4月18日,他再次报警才得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不但倒闭了,而且跟他一样遭遇的人,高达17人,警方让庞先生去法院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没向庞先生如实告知贷款买车的真实情况,包括车辆实际市场价格、工作收入与承诺不符等关键信息。

庞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像“提线木偶”般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知情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汽车租赁公司这种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汽车租赁公司以高薪招聘司机为诱饵,诱导庞先生贷款买车,且在贷款买车过程中,庞先生对整个流程一无所知,合同也没认真看就直接签字。

这种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庞先生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庞先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目前情况来看,汽车租赁公司以虚假的高薪招聘司机信息,吸引求职者,通过诱导求职者贷款买车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 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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