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的丈夫因涉刑事案件被羁押,女子翻看丈夫手机时,竟发现丈夫婚内出轨,还给情人转了246万元。女子怒将丈夫的情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然而法院虽然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但却只判了归还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据悉,孙女士与丈夫宋某走过了27年婚姻,育有两个儿子。
后来宋某因为犯了事被警方羁押了起来,他的手机被司法机关交给了孙女士保管。
孙女士一开始还十分担心宋某,不知道他在被羁押期间过得如何。可当孙女士打开宋某的手机,发现宋某与女子段某的暧昧聊天和转账记录后,她巴不得宋某这辈子都别出来了。
经孙女士的调查,宋某与段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已经多年,期间宋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购买豪车等方式,陆陆续续给段某转了246万元。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孙女士认为宋某与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宋某给段某的转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孙女士统计,宋某给段某的诸多转账中,仅银行流水可追溯到2016年,一直持续到2024年案发前。其中,单笔最高金额达100万元,小额红包中“520”、“1314”等数字频繁出现。宋某甚至还为段某购买了宝马车。
孙女士对此十分气愤,她去找了段某,要求其归还这246万元,但段某却称这些钱都是平时垫付工资和货款等的报销款,并不是都是不当赠与,所以不同意全额退还。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然而在法庭上,段某的辩护人称:孙女士未经宋某允许擅自查看宋某的隐私,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宋某的隐私权,所以孙女士提交的证据并非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宋某的证词被带到了法庭上,他否认与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称那些转账都是报销款,手机之前一直由朋友在保管,并不清楚与段某的聊天内容。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调查发现,段某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为宋某的酒厂、砖厂、科技公司的出纳,其中多笔转账是段某帮忙垫付工资、采购物资后,向宋某提出的报销款。
但是宋某的酒厂、砖厂和科技公司均没有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段某也未提交与宋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连社保缴纳记录都没有。
因此,对于段某主张是宋某的员工,款项是经营报销款,法院未予采信。
由于段某和宋某的转账记录中,包含了“520”“1314”等金额,且转账时间多为七夕和情人节,故可以证实段某和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至于宋某主张是其朋友所为,但宋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民法典》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宋某和孙女士享有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若一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520”“1314”类的转账,应当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转账,这部分费用应当返还给孙女士。
至于其他的一些大额的整数的转账,比如:20万元,10万元等,且明确标注了“货款”的,应当排除在外,段某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经过核查,宋某这些年转给段某的款项中,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转账的,有52156.5元。
因此,段某需要返还孙女士52156.5元,其余部分不用返还。
然而法院判决后,孙女士和段某均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孙女士在没有证据证明246万元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转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