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可最高法关于阳痿属于必须告知的疾病之一这种说法,那就应该否认结婚≠性同意这一观点,否则就是承认男女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这一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阳痿本身并不属于什么传染性疾病,这一点和艾滋病性病等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它唯一影响的是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的性生活。 但假如承认这一点的话,势必又与之前所说的结婚证≠性生活的观点相违背,因为女方完全可以各种理由声称自己不同意,造成事实上的无性生活。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同时承认这两个观点都正确,但这就又造成了另外一个事实,那就是男女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即男方必须通过告知女方阳痿的方式来承担性义务,而女方则可以通过“性不同意”来规避自己所要承担的性义务。
到底会是哪一种情况呢,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