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俩七旬老人叶大妈与周大爷,因竹树土地权属起了纠纷。叶大妈冲动之下,跑到周大爷家大闹,动手想推周大爷,结果自己没站稳摔倒了,右股骨折。大妈受伤后不甘心,报警后虽大爷被立案又撤案,但她还是一纸诉状将大爷告上法庭索赔。可法院调查发现,大妈起诉已过三年时效,且大爷行为属于自卫。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妈的诉求,这事才算了结。 (来源: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据报道,在广东的一个小村落里,住着两位七旬老人,一位是叶大妈,一位是周大爷。这俩老人,年轻时关系还不错,可老了老了,却因为竹树土地权属的事儿闹起了纠纷。 原来,叶大妈家和周大爷家中间有一块地,上面种着些竹树。叶大妈觉得这竹树占了她家的地,周大爷则坚称这地是他家的,竹树也是他种的。两人为此争论了好多次,谁也不肯让步。 这天,叶大妈越想越气,冲动之下就跑到周大爷家去了。 一进门,叶大妈就扯着嗓子喊:周老头,你赶紧把那竹树给我弄走,占了我家的地,你还有理了! 周大爷也不甘示弱,回怼道:这地本来就是我家的,竹树也是我种的,凭啥弄走!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叶大妈气得满脸通红,伸手就去推周大爷。周大爷下意识地一挡,叶大妈没站稳,一个踉跄就摔倒在地。 只听“哎哟”一声,叶大妈捂着右腿,疼得直咧嘴。周大爷也吓了一跳,赶紧上前查看。 叶大妈被送到了医院,一检查,右股骨折了。这一下,叶大妈更不干了,她觉得都是周大爷害的,非要周大爷赔钱。 周大爷觉得自己冤枉,明明就是叶大妈先动手推他,他只是本能地挡了一下,怎么就成了他的错了。 叶大妈出院后,就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后,虽然一开始对周大爷立了案,但后来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周大爷的行为属于自卫,就撤了案。 可叶大妈不甘心,她一纸诉状把周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大爷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 叶大妈哭哭啼啼地说:我这么大岁数了,遭这罪,都是他害的,他必须得赔我钱。 周大爷则气呼呼地辩解道:是她先动手推我的,我只是挡了一下,她自己没站稳摔倒了,关我啥事啊! 在本案里,叶大妈冲动上门欲推周大爷,周大爷为自卫进行阻挡,此过程中周大爷并不存在主动侵害叶大妈民事权益的故意或过失。 叶大妈摔倒受伤,并非周大爷故意为之或因周大爷的过错行为导致,而是叶大妈自身在冲动行为下没站稳所致。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叶大妈在受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其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叶大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意味着她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周大爷赔偿的胜诉权。 此外,从邻里关系的法律意义层面分析,邻里之间本应遵循公序良俗,和睦相处。 虽然法律并未直接规定邻里必须友好,但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当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叶大妈与周大爷若能在纠纷初期,冷静沟通,或者寻求村委等基层组织的调解,或许就不会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综合以上分析,从法律角度而言,叶大妈要求周大爷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自身冲动行为导致受伤,且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周大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叶大妈的诉求。 这俩老人都这么大岁数了,还为这点地闹成这样,真是不值得。邻里之间,还是得和和气气的,别为点小事伤了和气。 希望叶大妈和周大爷都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以后别再为这些小事闹矛盾了,安安心心地过好晚年生活。
以后缺钱就溯源,世卫这下不再为经费发愁了,终于找到了一条生财路!据说谭书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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