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水,大妈花85元买了25斤羊角蜜,结果回家一看,箱子底下竟然有一3斤重的矿泉水瓶。大妈儿子气冲冲找商家要说法,却被对方打伤,商家表示:水瓶是拿来保鲜的,这行都这么干!
据极目新闻报道,25年5月2号晚上,大妈李某某看家里没什么水果吃了,就来到家附近的水果批发市场,准备买点水果。
在市场里逛了一圈后,李某某在一家叫严氏果行的店门口停了下来,她看店门口摆的羊角蜜很不错,就问了价。
老板看她想买,很热情地切了一块让她品尝,说咱家这羊角蜜特别甜,吃完保你来回购。
李某某一尝,果然如此。她看羊角蜜这么好吃,价格也合适,索性花85元一次买了25斤。
李某某把沉甸甸的一箱羊角蜜放在小推车上,拉回了家。谁知,回家打开箱子后,她傻了眼。
就当李某某打开箱子,把羊角蜜一个个拿出来时,她发现箱子底下竟然藏着一个矿泉水瓶。
李某某心里一哆嗦,连忙称了一下水瓶的重量,竟有3斤那么重。
也就是说,她按25斤付的钱,商家却只给了她22斤的东西。
李某某顿时火冒三丈,这商家不是糊弄人呢吗?当时买的时候,因为是商家提前打包好的,她觉得应该没啥问题,也没仔细检查,谁能料到这箱底竟然“暗藏玄机”?
她把这件事告诉给了家里人,儿子张先生一听,也气够呛,说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第二天一早,张先生就气冲冲地赶到严氏果行,要讨个说法。
店主陈某某看到张先生是因为矿泉水瓶的事而来,脸上也没有一丝歉意,反而态度强硬。
陈某某说,卖之前我都说了,里面有瓶冰冻水,用来给水果保鲜的,你母亲没听见而已!
张先生对这个解释不买账,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很快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在推搡过程中,张先生不小心受了伤,他直接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民警的劝说下,陈某某不情愿地向李某某道了歉,并赔偿了100元医药费。
但张先生心里的气却并没有消,他觉得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商家诚信的问题。
他决定向部门反映这件事,希望能对这家水果店进行监管,还他们一个公道。
面对调查人员,店主陈某某一脸委屈地解释道,他们卖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顾客,水果是毛重3.4元/斤,里面包含了水瓶的重量,净果单价其实是3.7元/斤。
陈某某说,水瓶就是用来给水果降温保鲜的,不是他们黑心用来凑重量的,这在行业里是很常见的做法。
他还表示,付钱的时候,他给顾客开箱验过货,顾客也知道价钱是按毛重算的,本来应该收87块,最后他还优惠了2元,只收了85块,
可张先生对陈某某的说法并不认同。他觉得母亲年纪大了,可能当时没太注意这些细节。而且他问过母亲,商家根本就没有事前告知,这个说法明显是在为自己开脱。
5月7日,部门核查后,确认商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问题,5月19日,商家对此完成了整改。
可对于这场纠纷,商家也憋着一肚子气,不肯调解。
目前,部门已经对水果店店主涉嫌消费欺诈的问题立案调查。
有人说,既然放水瓶是为了保鲜,那卖的时候应该除去,怎么一起卖了?说明就是为了多卖钱。
也有人说,我相信商家的话,放冰冻水保鲜是很正常的事。如果不放冰冻水,羊角蜜很快就会烂的,相信大家网购生鲜时都会额外收获一个冰袋!
但有人提出质疑,说既然是同城购买,这种情况下需要放水瓶保鲜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店主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
《价格法》第16条规: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陈某某在销售羊角蜜时,没有按照规定明确标注水果的价格是毛重价格,也没有清晰说明净果单价以及包含水瓶重量这个重要信息。
这种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准确了解商品的真实价格构成,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陈某某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使李某某在购买时无法全面了解商品信息,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含有额外重量的商品,损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在消费欺诈的认定上,通常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购买时以为支付的是25斤羊角蜜的对应价格,实际却因箱内矿泉水瓶的存在导致水果净重不足,这种行为符合消费欺诈中“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等类似特征,有消费欺诈嫌疑。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