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大姐女儿手链丢失了,拾到的女子拒绝归还,要大姐按照800元一克的价格买回去,大姐不同意,只愿意给100元的感谢费,女子二话不说转身就离开。事后,大姐联系女子,女子却说要保管费以及因大姐和她纠缠浪费时间的赔偿费。
据民生大参考5月25日的报道,于女士没有想到会遇到这么奇葩的一个捡拾者,竟然要她原价把自己丢失的手链买回去。
她当时表示要给捡到她女儿手链的女子100元感谢费,可对方就是不干,一定要于女士按照800元一克的价格才同意,于女士不同意,女子就直接走了。
原来,在5月21日晚上7点多的时候,于女士带着她的女儿要去编手链,因为这条手链戴了好几年了,绳子有点坏了。
于女士和女儿要前往二楼,来到1楼电梯口时,女儿无意间甩了一下胳膊,手链被甩了出去,当时还没有发现。
正当要乘坐电梯时,于女士女儿摸了一下手,啊了一声:妈妈,我的手链不见了,应该是刚才我甩手掉了。
于女士赶紧转身寻找,正好看到一女子捡起了手链,赶紧跑了过去,一看女子手上的手链,不就是女儿的手链吗?
她赶紧跟女子解释,说这是她女儿的手链。
她以为会很容易把手链拿回来,毕竟是在现场目睹了女子捡到手链。
女子的丈夫听到于女士说这手链是她的,就跟女子说把手链还给于女士。
可女子说这手链是她捡到的就是她的了,为什么要还给她。
女子应该是看到了手链上的兔子头是金的,于是拿着手链来到二楼询问金价,后来就跟于女士说要按照800元一克,上楼称重是多少就多少。
于女士第一次听说东西被他人捡到,要按市场价买回来的,哪有这样的道理,于是和女子理论。
于女士提出给女子100元的报酬,但女子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不欢而散。
于女士是越想越气,找来了记者,希望对方能够帮自己讨一个公道。
记者来后,于女士拨打了女子电话 ,确定手链在她手上,于是询问女子到底怎么考虑的?
女子没有说出自己的想法,而是问于女士能不能反映一下手链的实际价格,问她当时花多少钱买的?
于女士不解,问女子问这个干嘛?
女子说:大姐,我替你保管了这么长时间,是不是应该有个酬谢,而酬谢是不是应该基于这个手链的价值?
于女士就问:如果是500元,你要多少的酬谢呢?
女子一听到500元不高兴了,说:如果是500元,你就直接民事诉讼吧,他们要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
记者听到女子这么说也听不下去了,直接接过电话,问女子为什么要按800一克卖给于女士?
可女子说她没有要卖手链,称她捡到的东西是不是起到一个保管的这样一个义务,而且在这纠缠的过程中,于女士耽误了她很长的时间,于女士要对她做出一个相应的补偿。
女子的说辞真是颠覆了记者的三观,她问女子捡到手链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归还。
女子听到记者这么说,立马表示没有什么好沟通的,直接挂掉电话。
过了一会,于女士再次拨打了女子的电话,这回女子辩解道,又无法确定一定是于女士丢失的,称目前最好的办法是把手链交给公安局。
1、捡到遗失物,在不清楚失主的情况下,交到公安局确实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意味着,捡到遗失物后,首先应当尝试联系权利人并返还遗失物。如果无法联系到权利人,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而女子捡到手链后,于女士已经发现了,也跟她说了,可女子就是不愿意归还,还要求于女士以800元一克的价钱买回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意味着,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并拒绝归还,若数额较大,可能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小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不愿意归还手链,甚至要求于女士花钱买回去,就有把遗失物占为己有的意味,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
即使不违法,但也不合情理,捡到他人的物品并不意味着就是自己的,女子要求于女士花钱买回去是很不道德的。
3、后来于女士来到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于女士,她已经劝说了女子,女子也表示会把手链交到当地派出所,后来于女士也拿回了手链,那一刻她如释重负。
拾到他人物品,不要想着占有,而较好的方法是直接拿到公安机关,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江湖之春
没钱吃饭了找个免费吃住的地方有错?
wlqcq
报警,然后出警记录,起诉,完事,和她哔哔个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