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追求一女子时,和对方约好一起去国外旅游,随即,男子支付了3万多的旅游费用,可是,等两人旅游结束回去之后,男子却提出要求女子支付她本应该承担的15000多元,女子拒绝后,男子直接将其诉至法院。 据悉,陈先生爱慕李女士已久,但是李女士却一直没给陈先生一个确定的答复,为了能够彻底追到手,于是,陈先生在询问了李女士之后,两人一起报了巴厘岛7日游。 因为每个人的费用是15200多元,所以,陈先生就一下子付了3万多元,两人也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他乡之旅。 可是,等两人回来后,陈先生却提出要李女士支付自己垫付的15000多元,李女士拒绝后,陈先生觉得这笔钱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花了,于是,陈先生就把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这笔钱。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合同和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自愿为另一方支付费用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赠与。就本案而言,陈先生在追求李女士的过程中,明知且自愿地为李女士支付旅游费用,这一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 而关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这个案件里,李女士获得免费旅游的利益,但陈先生支付费用是基于追求恋爱关系的自愿行为,并非无法律根据。 李女士从始至终未曾同意过承担该笔费用,她接受陈先生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是基于陈先生的赠与意思表示,所以李女士的得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之后,认定李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既然没想好和男的在一起,为什么就这样接受了对方邀请去国外旅游,这不是挥霍别人钱是什么,以后谁还敢给女的花钱? 还有人说,应该要回来,明知对方追求,你不愿意就说不愿意,还和对方一起出去,你的行为就算是默认了。 其实,在恋爱中,情侣之间难免会有经济上的互动,无论是支付旅游费用、赠送礼物还是其他经济支出,都应当明确款项的性质。 如果是借款,一定要有明确的借款约定,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或者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上海,男子为了追求心仪的女子,两人来了一场7天6晚的出国旅行,每人费用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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