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罗先生带家人游景区,自己未进在停车场等候。儿子山上突发呕吐,家属背不动,罗先生心急如焚跑至检票口想进山背孩子,却被检票员拦住索票,双方争执甚至动手。幸得一好心游客让票,罗先生才得以进山。事后罗先生要求景区道歉并处理检票员,景区称已提方案但罗先生不接受,这事究竟谁对谁错呢?
6月9日,观像视频报道:邵阳的罗先生,趁着周末带着家人去景区游玩,想着让家里人放松放松。他自己没打算进景区,就在停车场等着,让家人好好享受游玩时光。
谁能想到,意外突然就来了。儿子在山上走着走着,突然呕吐不止,这可把家属们急坏了。
家属们本来就累得够呛,这下更是背不动孩子了。罗先生一接到消息,那真是心急火燎,撒腿就往检票口跑,就想赶紧进山把孩子背下来。
到了检票口,罗先生急得直跺脚,跟检票员说孩子病了,自己票钱押这都行,先让自己进去背孩子。
可检票员,就认死理,拦着非要票才让进。罗先生心里那叫一个急,孩子还在山上受苦,这检票员怎么就不通情达理呢?
两人说着说着,情绪就激动起来了,甚至还动了手。
就在罗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突然来了个好心游客。
这游客一听罗先生的情况,二话不说就把自己的票给了罗先生。罗先生接过票,那真是千恩万谢,赶紧就进山了。
等把孩子安全送下山,罗先生心里那股气还是没消。他觉得景区太没人情味了,孩子都病成那样了,检票员还拦着不让进。
于是,罗先生就找到景区,要求他们道歉,还得处理那个检票员。
可景区,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说已经给罗先生提了解决方案了,是罗先生自己不同意。
这下好了,两边都觉得自己有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事到底谁对谁错,还真是让人头疼。
罗先生的行为:
在得知儿子在景区突发呕吐不止且家属背不动孩子的情况下,心急如焚地跑到检票口想要进山背孩子下山。
此时,罗先生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尽快救助自己的孩子,属于紧急避险和救助家人的正常心理反应,不存在故意违反景区规定或伤害他人的恶意。
罗先生在检票口因检票员拦住索票,情急之下与检票员发生争执甚至动手。
从法律角度看,罗先生的动手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考虑到罗先生是在孩子突发疾病、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境下,情绪激动导致动手,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
对于这种因紧急情况引发的冲突,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如同“法不外乎人情”,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兼顾到人性的因素。
检票员的行为:
检票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严格按照景区规定要求罗先生出示门票才能进入景区。从主观上来说,检票员是在执行景区的管理制度,并没有故意刁难罗先生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恶意。
检票员在罗先生说明孩子生病急需进山救助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要求出示门票,这种行为虽然从规定执行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但在紧急情况下,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检票员的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处理特殊情况时,其方式方法可能不够恰当。
如果因检票员的坚持导致罗先生孩子病情延误等严重后果,景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就好比“刻舟求剑”,只机械地遵循规定,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作为经营场所,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罗先生儿子突发疾病这种紧急情况下,景区应当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和灵活的应对措施。
检票员一味要求出示门票才让进山的行为,反映出景区在管理上缺乏对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景区与罗先生就事件处理存在争议,景区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合理、合法且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
最终,好心游客将票让给罗先生,从法律上看,这属于一种民事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好心游客自愿将自己的门票无偿给予罗先生,罗先生接受了这张票,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这种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值得赞扬和鼓励。
有人认为,景区应多些人文关怀,在紧急时刻灵活处理,莫让规定伤了人心,愿世间多些温暖互助。(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