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一口气买了5袋50斤的大米,刚付完款,还没拿出超市,销售人员就发现大米过期了,要给女子退款,但女子坚持要10倍赔偿。结果过来一名男子,拿着铁锹,把女子和他丈夫打了。事后,超市坚持说,女子是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团伙,打人的是精神病,有诊断证明。 这些大米一袋125元,生产日期是2022年7月30日,质保期6个月,今年1月30日就过期了。被打的冯女士住在渝中区,她是2月16日到这家九龙坡的超市买的,当时她付完款,销售人员就发现米过期了,给冯女士说:“不好意思,我给你退款。” 冯女士却不同意了,说你们平时不是说假一赔十吗?必须给十倍赔偿。销售人员解释说,自己没这个权限,双方决定等超市负责人来解决。结果等来的不是负责人,而是拿着铁锹的男子。 冯女士的丈夫看到这个场景,也有点害怕,问对方是不是想打人。男子真抡起了铁锹,就要打人。冯女士去拦,就被打了,铁锹把都打折了。 事后,冯女士说,她不是职业打假人,是父亲过生日,自己给父母买的,所以一次性买的多,至于跨区买米,是自己下班顺路。 超市负责人则说,女子就是职业打假人,打人男子是超市老板,也是员工,精神不正常,在医院住过几年,还有诊断证明。 当时女子被打以后,她丈夫就在超市外面喊,超市卖过期米,还打人,快来看啊。确实,卖过期米还打人,让人一听,就觉得是奸商打人,很让人气愤。不过,也有人说,女子肯定有问题,要不然大米还没拿走,是销售人员发现问题了,谁还会不同意换呢?这是讹诈。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这件事法律怎么看呢? 一、女子该不该获得十倍赔偿? 这件事的起因,就在女子索要十倍赔偿上。从女子住在渝中区,却跑九龙坡区一次性买这么多大米来看,女子确实很像职业打假人,这也是许多人认为不该给女子十倍赔偿的原因。 但对于职业打假人能不能索赔,目前在法律届是有共识的。 那就是如果是知假买假,法律是不支持索赔的,但在食品领域,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允许索赔的。 这是因为买到一般假冒商品是退一赔三,赔偿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前提是:1、索赔者是消费者;2、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但职业打假人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又是知假买假,并没有受到欺诈。所以现在绝大多数法院都不会支持这种索赔。 而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是规定在《食品安全法》里的,规则是退一赔十。规定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里并没有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存在欺诈,而考虑到食品安全领域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所以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允许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索赔。 所以,在这个事件里,只要完成了交易,女子就算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获得十倍赔偿。不能说她是职业打假人,就不赔偿,更不能因此打人。 二、男子是精神病,打人就没事吗? 在这个事件里,超市负责人反复强调,打人男子精神不正常,有“诊断证明”,看来是觉得精神病人打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许多人生活中的一个误区。 无论在《刑法》里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都没有说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受法律制裁。 在这两部法律里,不进行处罚的前提都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不是说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受处罚。 间歇性病人精神正常时候违法犯罪的,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都还是要处罚的。 这个事件里,打人男子曾经因精神病住过院,但现在既然能做超市员工,还能是老板,而且又知道要打谁,恐怕不能说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吧?如果确定他当时没有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行为能力,那该处罚还是要处罚的。 目前看来,被打女子大概率是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打人男应当要被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不管打人男子是不是会受到处罚,其打人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对女子被打的赔偿都要由超市进行。
重庆,一女子一口气买了5袋50斤的大米,刚付完款,还没拿出超市,销售人员就发现大
晓瑞聊社
2024-09-07 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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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94
我就不明白了!就是职业打假人又怎么了,有假不能打么?打假让商家不敢卖假货,对老百姓有害么?是有违天理还是人道?怎么就那什么了